
即挾書律。《新唐書·儒學傳下·啖助傳贊》:“至 漢 興,剗挾書令,則儒者肆然講授,經典寖興。”參見“ 挾書律 ”。
“挾書令”是中國秦代頒布的一項法令,以下是詳細解釋:
“挾書令”又稱“挾書律”,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納丞相李斯建議後推行的政策,核心内容是禁止私人收藏《詩》《書》及諸子百家著作,僅允許官方博士官保留相關典籍。
部分現代語境中,“挾書令”被引申為借書籍名義達成個人目的的行為(如标榜學識),但此用法非曆史原義,需結合上下文區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史記》《新唐書》等史籍記載。
《挾書令》是一個成語,意指借書閱讀後,将書籍隱秘地隱藏起來,不歸還給原主人。
《挾書令》的左部分提到了“手”字的相關意義,右部分是“言”字所指的相關概念。根據以上拆分,我們可以得到它的部首是手(扌)和言(讠),它的總筆畫數為9畫。
《挾書令》一詞最早可追溯到南北朝時期的文學作品,《南齊書》中的《偲傳》有一句:“挾書令其具隨仗退曰:我身已囚恣難倩托廬何不留書重來。”意為“帶走這些書,去向對方說:我身陷囹圄,難以借助借口來到你這裡。”文中作者也用此句來形容主人公因看完書後不還給原主人而逃避的情景。
繁體字為「挾書令」。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一些不同。對于《挾書令》,古時候一般使用的是底部有“水”字旁的“浈書令”來形容相同的含義。
1. 他常常和朋友挾書令,讓人無法借閱他們精選的書籍。
2. 不要挾書令,必須尊重他人的圖書分享。
借書、歸還、書籍、隱秘、借口
藏書、竊書
借閱、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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