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罰。 清 王晫 《今世說·德行》:“﹝ 荊元 ﹞召不率教者前,責之曰:‘某年月日,以某事應擿罰。’雖甚頑梗,若撻於市無所容,退而相戒莫敢犯。”
擿罰是古漢語中一個複合動詞,其含義可從字義分解和語境應用兩個層面解析。
字義分解
組合後,“擿罰”指通過揭發罪行并施以懲戒的行為,多用于古代司法或吏治場景。
詳細釋義
該詞強調“揭露”與“懲處”的雙重過程,常見于文獻中描述官吏糾察不法或制度性問責。例如《漢書·刑法志》載“擿罰奸宄”,指揭發并懲治奸邪之人,體現古代社會治理中“察舉”與“刑責”的結合。
權威引證
“擿罰”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含義
“擿罰”讀作tī fá,意為責罰,指對錯誤行為進行懲戒或處罰。該詞屬于較為古雅的用法,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
2. 出處與語境
出自清代王晫《今世說·德行》中的記載:“召不率教者前,責之曰:‘某年月日,以某事應擿罰。’” 描述了對不服從教導者的懲戒場景,強調通過公開責罰達到警示效果。
3. 結構與詞義分析
4. 使用特點
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正式文書,現代語境下更常用“處罰”“責罰”等替代詞。其強調通過懲戒使人悔改,與單純體罰有所區别。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今世說》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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