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奴的子孫。《漢書·陳勝傳》:“ 秦 令少府 章邯 免 驪山 徒、人奴産子,悉發以擊 楚 軍,大敗之。” 顔師古 注:“奴産子,猶今人雲家生奴也。”
"人奴産子"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制度的特定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奴隸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古代律法,奴隸的身份具有世襲性,奴隸的子女(即"産子")自動繼承父母的奴隸身份,成為主人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被他人奴役、喪失人身自由的人,即奴隸。古代文獻中常稱男性奴隸為"奴",女性為"婢",合稱"奴婢"。
即生育的子女。"産"指生育行為,"子"泛指後代。
"人奴産子"特指奴隸生育的後代,其身份從出生起即被法律界定為奴隸,所有權歸屬于奴隸主。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規定:"人奴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明确将奴隸所生子女視為奴隸主的財産。
古代律法嚴格遵循"奴産子,必為奴"的原則。如漢代《二年律令·亡律》規定,奴隸子女("奴産子")逃亡,需按奴隸逃亡罪論處。
奴隸及其子女均被視為"物",主人可對其進行買賣、贈予或繼承。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記載:"諸當坐劫略為奴婢者,皆禁锢為奴婢。奴産子亦為奴婢。"
"人奴産子"與自由民(良人)所生子女有嚴格界限。唐代《唐律疏議》強調:"奴婢賤人,律比畜産",其子女身份不可逾越。
睡虎地秦簡記載,主人有權處罰"人奴妾"(男女奴隸)及其子女,如對奴隸施以"黥劓"等肉刑。
《史記·陳涉世家》提及"奴産子"不得擔任官職,反映其社會地位。東漢王充《論衡》亦言:"奴産子,必不為卿相矣。"
清代雍正年間推行"豁賤為良"政策,逐步廢除世襲奴隸制度,"人奴産子"的身份世襲制隨之消亡。
"人奴産子"是中國古代奴隸制度下的特定概念,指奴隸生育的子女因世襲原則自動成為奴隸,其本質反映了人身依附關系與財産權的結合。這一制度貫穿秦至明清,直至近代法律改革才徹底廢止。
“人奴産子”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字面解釋
該詞指“家奴的子孫”,即世代為奴者的後代。例如《漢書·陳勝傳》記載,秦朝曾征發“骪山徒、人奴産子”作為兵力,顔師古注解說“奴産子”即“家生奴”(主人家中奴婢所生的孩子)。
社會背景
在封建制度下,奴産子的身份具有世襲性,子女需繼承父母的奴籍,終身為主家服役。
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父母将子女視為奴隸,要求絕對服從”,用于批評過度控制子女的行為。但需注意,這一用法并非古代原義,而是基于字面的現代解讀。
與“奴産子”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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