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是漢語中"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簡稱,由"香港"和"政府"兩個詞素通過縮略法構成。該詞最早見于1997年香港回歸後官方文件,特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設立的地方行政機構,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權。
在語義構成上,"港"作為地理限定詞源于香港作為國際港口的曆史定位,承載着城市功能屬性;"府"作為行政機構代稱,延續了中國古代衙署稱謂的傳統,如《周禮》記載"官府六職"即指官方辦事機構。這一簡稱既保留了傳統文化基因,又體現了現代行政區劃特征。
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規定,港府的法定職能涵蓋行政管理、法律實施、財政管理、社會福利等八大領域。其組織架構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三司十三局及廉政公署等61個部門,形成了獨特的"行政主導"治理體系。
在語言規範層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該詞标注為名詞,限定使用場景為政治語境。學術研究表明,該詞在媒體語料庫中的使用頻率較回歸前增長320%,已成為标準化政治術語。
“港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簡稱,指行使香港地區行政權力的政府機構。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港府是香港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法律秩序,管理經濟、教育、衛生、住房等公共事務。其運作遵循“一國兩制”原則,在《基本法》框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但需接受中國中央政府的監督。
組織結構
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港府在國防、外交等事務上由中央政府負責,但在本地事務中擁有獨立決策權。中央政府對港府的監督以法律為依據,确保香港與國家的整體利益一緻。
英文翻譯
港府的英文對應為“Hong Kong Government”或“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HKSAR Government)。
宗旨與意義
港府的設立旨在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維護“港人治港”原則,同時促進與内地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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