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条律。《周书·武帝纪下》:“有司明立条科,务在弘益。”
条科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指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具体条款与分类规则。如《汉语大词典》释为:“法令条规;律例科条”,特指法律体系中分门别类的具体规定。该词强调法律文本的系统性分类与可执行细则,如《唐律疏议》中“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属条科范畴。
在专业领域保留“分类细则”的隐喻义,如:
词源提示:
“条科”属并列式复合词,其构词逻辑折射古代法制“以条立纲、依科断事”的特征,现代使用需注意语境的专业性限制。
参考资料:
“条科”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差异化的解释,需结合权威来源综合理解:
基本含义
根据高权威性来源(、),“条科”指“条律”,即法律条文或规章。例如《周书·武帝纪下》记载:“有司明立条科,务在弘益”,意为官方制定明确法规以促进国家发展。
古代用法扩展
部分资料()提到该词与科举制度相关,表示“评价人才的科目”。但此说法多见于低权威性网页,可能与“科举分科”概念混淆,需谨慎采纳。
现代误用与引申
中等权威性来源()的例句中,“条科”被用于现代语境,如“一条科学决策”,此处“条”为量词,“科”指科学,属词语拆分使用,与原义无关。
建议:在古文或历史文献中,“条科”应优先理解为“法规、条例”;涉及现代语境时需结合具体用法判断,避免与原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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