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處,治理。 宋 王安石 《與郭祥正太傅書》之一:“山邑少事,不足以煩剸治,想多暇日,足以吟詠。”《宋書·馬光祖傳》:“ 光祖 之在外,練兵豐財;朝廷以之為京尹,則剸治浩穰,風績凜然。”
“剸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決斷政務或裁處事務,強調對複雜事務的果斷處理能力。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剸”為割斷、截斷之意,引申為專斷、裁決;“治”則指治理、管理,合而指代以權威手段處理政事的行為。例如《漢書·循吏傳》中曾用“剸治”描述官員斷案時的明察決斷,體現其在法律事務中的核心職能。
該詞在《辭源》中被歸類為曆史行政術語,多用于形容古代官吏的行政手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與方式。由于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剸治”常見于研究古籍或曆史文獻的學術領域,例如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辭典》将其作為法制史研究的參考詞條。
來源參考:
“剸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讀音為tuán zhì(注音:ㄊㄨㄢˊ ㄓˋ),意為裁處、治理,主要用于描述對事務的管理和決策。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剸”(裁斷、決斷)和“治”(治理)組成,強調通過決斷手段進行管理。例如《宋書·馬光祖傳》提到“剸治浩穰”,指治理繁重的事務()。
文獻用例
相關擴展
“治”單獨使用時,包含管理、懲辦、研究等多重含義(),而“剸治”更側重權威性的裁斷與治理的結合。
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常見于古籍或曆史文獻。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或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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