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ulations;rules] 條例;規則
條例,規則。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十四:“ 宋 儒責 蔡文姬 不應登《列女傳》,然則十七史列傳,盡皆 龍逢 、 比幹 乎?學究條規,令人欲嘔。” 鄭觀應 《盛世危言·銀行下》:“至于一切條規,悉仿西法。”
條規是漢語中表示具體行為準則的複合名詞,由“條”和“規”兩個語素構成。“條”本義為樹木的枝條,引申為分項、逐項排列的條目;“規”指規則、規定,強調對行為的約束性。兩字組合後,特指以分條形式列出的規章制度,常用于規範組織、機構或特定領域内的行為。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分條制定的規則”(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第1285頁)。在語言應用中,“條規”多作名詞,充當賓語或主語,如“遵守學術條規”“修訂行業條規”。其近義詞包括“條例”“規章”等,但“條例”側重正式法規,“規章”則多指行政或内部規則(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876頁)。該詞常見于公文、法律文本及組織章程,體現漢語詞彙的複合構詞特點與功能指向。
“條規”指由國家、組織或團體制定的分條列項的規則或條例,通常用于規範行為或事務。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以分條形式明确規定的準則,常見于行政管理、機構運作或社會規範中,如“公司獎勵條規”“銀行管理條規”等。
曆史背景與引證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例如,袁枚在《隨園詩話》中批評學究們機械套用條規的迂腐現象:“學究條規,令人欲嘔”();鄭觀應在《盛世危言》提到“一切條規,悉仿西法”,強調近代中國對西方制度的學習()。
現代應用與特點
近義詞與辨析
近義詞包括“條例”“規章”,但“條例”多指法律性文件(如行政法規),“規章”側重組織内部規則,而“條規”更強調分條列項的表述形式()。
示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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