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王的特别诏令。《後漢書·王充傳》:“友人同郡 謝夷吾 上書薦 充 才學, 肅宗 特詔公車徵,病不行。”《晉書·平原王榦傳》:“ 榦 有篤疾,性理不恒,而頗清虛靜退,簡於情6*欲,故特詔留之。”《宋史·刑法志三》:“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 天聖 初,特詔釋之,聽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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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诏是古代中國君主诏令文書中的特殊形式,指皇帝針對特定事務或人物,超越常規程式發布的特别命令。其核心含義體現在“特”字上,強調特殊性、專屬性與權威性。以下是詳細解析:
“特”本義為“公牛”,引申為突出、單獨、不同尋常(《說文解字》:“特,樸特,牛父也”)。在诏令語境中,指打破常規、專為某事或某人而設的指令。
“诏”即皇帝發布的正式命令(《獨斷》:“诏,诰也,三代無其文,秦漢有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特诏”即“特别诏書”,區别于常規的制書、敕書,體現皇權的直接幹預。
特诏可繞過三省(中書、門下、尚書)審核流程,直接下達執行。如漢代皇帝針對緊急軍務或重大冤案,以特诏調動軍隊或赦免囚犯。
皇帝以特诏變更祭祀規格(如增祀前代帝王)或臨時調整科舉名額(《明會典》)。
“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此為漢文帝即位特诏,大赦天下并賞賜百姓,體現新君施恩的典型用例。
“立春之日,下寬大書曰:‘制诏三公……’。”
說明常規诏書稱“制诏”,而特诏會明确标注“特诏”或直接以内容體現特殊性。
南宋高宗曾發特诏,允許流亡士子無需戶籍證明即可參加科舉,解決戰亂導緻的資格缺失問題。
特征 | 特诏 | 普通诏書 |
---|---|---|
發布程式 | 皇帝獨斷,無需宰相副署 | 需經中書起草、門下審核 |
内容範圍 | 針對具體事件或個人 | 國家常規政令 |
法律效力 | 即時生效,不可駁回 | 可能被谏官封還 |
文書形式 | 常以“皇帝特诏”開頭 | 多用“門下”“制曰”等格式 |
現代學者指出,特诏是皇權集中化的産物(如漢武帝時期特诏數量激增),其濫用可能導緻官僚系統失衡。但合理使用可彌補制度僵化,成為緊急狀态下的治理工具(參見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
結論:特诏作為古代君主專斷權的直接體現,兼具靈活性與權威性,是理解中國古代皇權運作與行政體系的關鍵概念。
“特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由“特”和“诏”二字組成,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特诏”指帝王的特别诏令,即皇帝針對特定事件或人物發布的特殊命令,區别于常規政令。例如《後漢書·王充傳》中記載:“肅宗特诏公車徵”,意為皇帝親自下诏征召。
字義拆解
曆史用例
多用于史書、典籍中,描述帝王對臣子的特殊恩典(如赦免、封賞)或針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指令。其權威性高于普通诏書,直接體現皇權幹預。
相關擴展:古代類似詞彙還有“特赦”“特旨”,均體現君主特權。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可參考《後漢書》《宋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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