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明約令。 漢 應劭 《風俗通·怪神·城陽景王祠》:“今條下禁,申約吏民,為陳利害。”《晉書·藝術傳·郭黁》:“ 黁 曰:‘若郡内二月十五日失囚者,東軍當至, 涼 祚必終。’ 凝 乃申約屬縣。”《宋史·韓琦傳》:“又移檄申約,苟違節度,雖有功,亦斬。”
(2).重申締盟。《新唐書·南蠻傳中·南诏下》:“蠻次 新津 , 耽 復遣副 譚奉祀 好言申約,蠻留之。”
申約是一個多義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兩種主要含義:
一、動詞性詞組(申+約) 指通過正式程式提出申請或籤訂協議的行為。其中“申”取“陳述、申請”之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約”指雙方達成的約束性條款(《古代漢語詞典》)。例如在商業合作中,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申約”明确權利義務關系。
二、曆史人物别稱 特指東漢隱士申屠蟠(公元109-192年)。據《後漢書·申屠蟠傳》記載,其字子龍,因隱居治學而自號“申約”,取“申明志向、約己修身”之意。該人物以拒絕朝廷征召、潛心研究《周易》著稱,其事迹見于《資治通鑒》卷五十六。
由于該詞語屬于曆史語境下的特殊用法,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涉及具體文獻研究時,建議參考中華書局版《後漢書》或商務印書館《中國人名大辭典》進行深度查證。
關于“申約”一詞的詳細解釋,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信息如下:
申明約令
指通過官方或正式渠道發布并強調約束性規定。該用法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如《風俗通·怪神·城陽景王祠》提到“申約吏民,為陳利害”()。在《晉書》《宋史》中也有類似記載,用于描述官方對法規的強調()。
重申締盟
表示重新确認或鞏固已有的盟約關系,多見于古代外交或軍事場景。例如《新唐書》中記載南诏與唐朝的外交互動時用到“申約”()。
若需引用該詞,建議優先參考《晉書》《宋史》等史籍中的原始用例,或權威詞典如漢典的解釋()。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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