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變賣移為他用。《唐律疏議·廄庫·放散官物》:“放散官物,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謂官物還充官用者,假有營造屋宅及供祠祀宴會,料度剩多,各計所剩坐贓論。”
“市作”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含義為變賣官有物資轉為其他用途。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核心釋義
指将官府物資變賣後挪作他用。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原文記載:“放散官物,謂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謂官物還充官用者”()。例如官方建造房屋或籌備祭祀時,若超額使用物資則可能觸犯此律。
法律背景
在唐代法律體系中,“市作”屬于經濟管理範疇的違法行為,若官員擅自将官物變賣或超額使用,需按“坐贓論”處罰。例如将本應用于修建官署的材料轉賣為私人宴會用品,即構成此罪()。
與現代詞彙的差異
需注意,現代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其誤解為“市場交易繁榮”的成語,但根據古籍和法律文獻的原始記載,該詞并無此延伸含義,僅為特定曆史背景下的法律術語。
建議進一步查閱《唐律疏議》原文或權威曆史法學資料,以獲取更精準的法律條文背景。
《市作》是一個漢語詞彙,指的是在市場上經營買賣,進行商業活動的意思。
《市作》的部首是“丨”和“亻”,總共有9畫。
《市作》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中,具有古老的漢字曆史。
繁體字中,《市作》的寫法為「市作」。
在古代漢字中,《市作》的寫法略有不同,使用的是篆書或隸書風格。
1. 他經營着一家小店,每天都在市場上忙着市作。
2. 這個商人在市作中賺了很多錢。
市場、市井、成市、市場行情
買賣、貿易、商業
非市作、非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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