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通欵 ”。1.謂與敵方通和言好。《晉書·陽裕載記》:“願兩追前失,通款如初,使國家有 太山 之安,蒼生蒙息肩之惠。”《二刻拍案驚奇》卷六:“ 士誠 原沒有統一之志,隻此局面已自滿足,也要休兵。因遂通款 元 朝。” 清 馮桂芬 《南韶鎮總兵桐城程忠烈公小傳》:“ 鹹豐 十一年四月, 曾公 國荃 圍 安慶 ,公密通欵, 曾公 許之。” 郭沫若 《孔雀膽》附錄《孔雀膽的故事》:“ 明太祖 以為他們的父親 段寶 ,曾經通款,不忍廢絕他的後代。”
(2).謂互相表達友好之情。 清 大汕 《海外紀事》卷二:“相對難通欵,人都無姓名。”
通款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古典詞彙,其核心指向“溝通表達”的行為,具體釋義如下:
指通過言語或行動向對方傳達結交、投誠的意願,多用于外交、軍事語境。
古籍例證:
• 《明史·外國傳》載琉球使臣“航海通款”,即渡海表達歸附明朝的誠意(《明史》卷三百二十三)原始文獻可查《明史》琉球傳。
• 清代魏源《聖武記》描述蒙古部落“遣使通款”,意為派遣使者向清廷表示臣服。
指在審訊中承認罪行、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屬司法術語。
詞典釋義:
• 《漢語大詞典》明确标注“通款”為“表達誠意”及“認罪”的雙重含義(《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013頁)。
• 《辭源》釋為“互通款曲”與“招供”,後者如《二刻拍案驚奇》中“嚴刑拷打,通款已定”的用例(《辭源》修訂本第3087頁)。
該詞由“通”(溝通)與“款”(誠意/條款)複合而成,本義側重“傳達誠意”,後衍生出司法領域的特指義。需注意:
現代漢語中此詞已罕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仿古表述。
權威參考來源:
“通款”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部分低權威性資料(如、3)提到“通款”有“全面、詳盡”的引申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特定語境下的衍生含義,需謹慎使用。
在閱讀古籍或分析曆史事件時,“通款”多指向敵方示好或人際傳情;若遇現代文本中的特殊用法,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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