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通欵 ”。1.谓与敌方通和言好。《晋书·阳裕载记》:“愿两追前失,通款如初,使国家有 太山 之安,苍生蒙息肩之惠。”《二刻拍案惊奇》卷六:“ 士诚 原没有统一之志,只此局面已自满足,也要休兵。因遂通款 元 朝。” 清 冯桂芬 《南韶镇总兵桐城程忠烈公小传》:“ 咸丰 十一年四月, 曾公 国荃 围 安庆 ,公密通欵, 曾公 许之。” 郭沫若 《孔雀胆》附录《孔雀胆的故事》:“ 明太祖 以为他们的父亲 段宝 ,曾经通款,不忍废绝他的后代。”
(2).谓互相表达友好之情。 清 大汕 《海外纪事》卷二:“相对难通欵,人都无姓名。”
通款是汉语中具有双重含义的古典词汇,其核心指向“沟通表达”的行为,具体释义如下:
指通过言语或行动向对方传达结交、投诚的意愿,多用于外交、军事语境。
古籍例证:
• 《明史·外国传》载琉球使臣“航海通款”,即渡海表达归附明朝的诚意(《明史》卷三百二十三)原始文献可查《明史》琉球传。
• 清代魏源《圣武记》描述蒙古部落“遣使通款”,意为派遣使者向清廷表示臣服。
指在审讯中承认罪行、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属司法术语。
词典释义:
• 《汉语大词典》明确标注“通款”为“表达诚意”及“认罪”的双重含义(《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1013页)。
• 《辞源》释为“互通款曲”与“招供”,后者如《二刻拍案惊奇》中“严刑拷打,通款已定”的用例(《辞源》修订本第3087页)。
该词由“通”(沟通)与“款”(诚意/条款)复合而成,本义侧重“传达诚意”,后衍生出司法领域的特指义。需注意:
现代汉语中此词已罕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仿古表述。
权威参考来源:
“通款”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部分低权威性资料(如、3)提到“通款”有“全面、详尽”的引申义,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特定语境下的衍生含义,需谨慎使用。
在阅读古籍或分析历史事件时,“通款”多指向敌方示好或人际传情;若遇现代文本中的特殊用法,建议结合上下文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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