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家。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汶水》:“﹝ 奉高县 ﹞西六十里有 季札儿 冢……前有石铭一所, 汉 末 奉高 令所立,无所述叙,标誌而已。自昔恆蠲,民户洒埽之;今不能然,碑石糜碎,靡有遗矣。”《资治通鉴·晋海西公太和三年》:“国家政法不立,豪贵恣横,至使民户殫尽,委输无入。”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一部七:“‘呵,你就是 韩六爷 吗?’ 萧队长 讥讽地说着。‘不敢,民户就是 韩凤岐 。’ 韩老六 哈着腰说。”
(2). 清 代户籍的一种。《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凡户之别,有民户(土著者,流寓入籍者,八旗销除旗档者, 汉 军出旗者,所在安置为民者,皆为民户)、有军户、有匠户。”
"民户"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沿革的复合名词,其核心含义指代普通百姓家庭及其户籍归属。《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民家户籍",强调其与官户、军户等特殊户籍的区分性。该词由"民"(庶民)与"户"(家庭单位)两个语素构成,最早见于《晋书·食货志》载"民户三万",特指国家编户齐民制度下的纳税主体。
从户籍制度演变角度,《中国历史大辞典》指出:宋元时期民户主要指承担赋役的农业家庭,与承担特殊义务的匠户、灶户形成对比;明清黄册制度中,民户需登记土地、丁口等信息以履行纳粮当差义务。现代《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补充说明,当代语境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指代非特权阶层的普通民众群体。
构词法层面,依据《古代汉语词典》分析,"民"字甲骨文象眼睛被刺之形,本义指被统治的庶民,后演变为百姓统称;"户"字甲骨文象单扇门形,引申为住户单位。二者组合凸显以家庭为基本单元的平民社会结构。
“民户”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两层核心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普通百姓家庭
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家庭,强调其普通身份和社会底层属性。例如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提到“民户洒埽之”,即普通家庭负责洒扫事务。现代用法中,可形容平凡家庭或社会底层群体。
清代户籍制度中的分类
清代将户籍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类别。其中“民户”包括:
如需更完整的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清会典·户部》《水经注》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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