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之术。《管子·白心》:“难言宪术,须同而出,无益言,无损言。” 尹知章 注:“凡为法术,必重难,须同众心,然后出之矣。”
“宪术”为古汉语复合词,需分别解析“宪”“术”二字含义及组合后的引申义。根据《汉语大词典》,“宪”本义指法令、法度,《尚书·说命》有“惟圣时宪”句,强调效法先王典章制度;“术”原指技艺或方法,《礼记·乡饮酒义》载“古之学术道者”,此处引申为治国策略。二字合称特指以法度为根基的治国方略,多见于先秦政治文献,如《管子·明法解》载“宪术著于官府”,指将法制思想融入行政体系。
该词在当代多用于历史学研究领域,如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将“宪术”定义为“中国古代以法典化形式确立的治理体系”,强调其系统性特征。现代法律史学界则普遍认为该概念涵盖立法思想、司法实践与行政规范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
“宪术”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与法治、国家制度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强调对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该词由“宪”(宪法,国家根本法)和“术”(制度、方法)构成,合指通过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体系。
历史出处与扩展解释
最早见于《管子·白心》:“难言宪术,须同而出,无益言,无损言。” 尹知章注:“凡为法术,必重难,须同众心,然后出之矣。” 此处“宪术”指法治需符合民意、审慎制定的治国方略。
现代理解
可延伸为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行为的治理方式,体现法治精神与制度设计的结合(“宪”字解析)。
相关用法
多用于古文或学术讨论中,例如:“推行宪术,需兼顾法理与民心。”(造句示例参考)
该词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既有历史渊源,也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理念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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