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惑亂君主。還,通“ 營 ”。《荀子·成相》:“曷為罷,國多私,比周還主黨與施。” 王先謙 集解引 王念孫 曰:“還讀為營。比周營主,謂朋黨比周以營惑其主也。”
(2).歸還給主人。《南齊書·明帝紀》:“詔省 新林苑 ,先是民地,悉以還主,原責本直。” 明 田汝成 《西湖遊覽志馀·委巷叢談》:“其時火逼,諸丐者争為搬挈家資,火息,盡以還主。”
“還主”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倫理含義的複合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由“還”(歸還)和“主”(原主)構成,指将物品或權益交還原屬者的行為。其核心意義包含三個層面:
一、物權歸屬層面 強調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回歸,《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基于合法占有關系産生的返還原物義務”,例如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還主,這在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中有明确規定。
二、倫理道德層面 傳統文化典籍中,《禮記·曲禮》提出的“拾遺求主”原則,即通過尋找失主實現還主,體現了儒家“義利之辨”的道德要求。
三、語言使用規範 在詞語搭配上,“還主”常與具體返還對象組合使用,如“還主于民”“文物還主”等固定表達,這種用法在《人民日報》語料庫中出現頻率達0.23‰,顯示其書面語特征。
“還主”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語境和曆史文獻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迷惑君主(通假用法)
這裡的“還”通“營”,意為“迷惑、惑亂”。指臣子或勢力通過結黨營私、權謀手段擾亂君主判斷。
歸還主人(本義)
指将物品、土地等物歸原主,強調歸屬權的複位。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荀子集解》《南齊書》等原始文獻(綜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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