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法則。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保位權》:“黑白分明,然後民知所去就;民知所去就,然後可以緻治:是為象則。”《宋書·律曆志上》:“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經核查《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權威辭書,漢語中并未收錄"象則"作為獨立詞條。該組合在古漢語語境中可作分釋理解:象,本義指陸生哺乳動物大象,引申為形象、象征,《說文解字》釋為"南越大獸";則,指法則、規範,《爾雅》注為"法也"。二者連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如《周禮》中"以五禮防萬民之僞,而教之中;以六樂防萬民之情,而教之和"的教化體系,或可引申為通過禮樂象征建立行為準則。建議使用者提供具體文獻出處,以便進行更精準的語義考釋。
“象則”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象則”的核心含義為法則、規範。該詞由“象”(指事物的形象或特征)和“則”(指規則、标準)組合而成,字面可理解為“符合某種形象或特征的準則”。
傳統典籍中的用法
在漢代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保位權》中,以“黑白分明,然後民知所去就……是為象則”為例,強調通過明确規範引導民衆行為,體現社會秩序建立的法則性。
另一例見于《宋書·律曆志》,批評樂器制作“無所象則”,即缺乏統一标準,導緻隨意性。
現代語境中的擴展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作為成語,引申為“事物形象與标準相符合”。例如,描述法院形象需符合公正象征,或技術領域中的圖像處理需遵循特定規範。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春秋繁露》原文或《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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