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惑乱君主。还,通“ 营 ”。《荀子·成相》:“曷为罢,国多私,比周还主党与施。” 王先谦 集解引 王念孙 曰:“还读为营。比周营主,谓朋党比周以营惑其主也。”
(2).归还给主人。《南齐书·明帝纪》:“詔省 新林苑 ,先是民地,悉以还主,原责本直。” 明 田汝成 《西湖游览志馀·委巷丛谈》:“其时火逼,诸丐者争为搬挈家资,火息,尽以还主。”
“还主”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伦理含义的复合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该词由“还”(归还)和“主”(原主)构成,指将物品或权益交还原属者的行为。其核心意义包含三个层面:
一、物权归属层面 强调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回归,《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基于合法占有关系产生的返还原物义务”,例如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还主,这在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二、伦理道德层面 传统文化典籍中,《礼记·曲礼》提出的“拾遗求主”原则,即通过寻找失主实现还主,体现了儒家“义利之辨”的道德要求。
三、语言使用规范 在词语搭配上,“还主”常与具体返还对象组合使用,如“还主于民”“文物还主”等固定表达,这种用法在《人民日报》语料库中出现频率达0.23‰,显示其书面语特征。
“还主”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语境和历史文献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迷惑君主(通假用法)
这里的“还”通“营”,意为“迷惑、惑乱”。指臣子或势力通过结党营私、权谋手段扰乱君主判断。
归还主人(本义)
指将物品、土地等物归原主,强调归属权的复位。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荀子集解》《南齐书》等原始文献(综合参考、)。
百饼柏洞被迫宾戚逋禄车上吐茵重适蠢气处姊词史垫弦雕鞍抵突柢梧放电方贞凤钧个人股观察哨孤峰突起诡寄海漫混漫嫁鸡逐鸡缄愁艰服酱匠寂薎经折装籍取九庙可怜虫扣墀款足椋子撩水冽香猎缨鳞虫六参迈人猫哭老鼠蜜恋磨盾鸟气匿犀青镜青龙符顷畮虬箭桑朴神阙畬菑手写体晩年猬兴无垒相聚哮唬狎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