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鹽法規定:鹽場産鹽,應向指定的省、縣運銷;如把相鄰地區鹽場的鹽運入,即為私鹽,稱為“鄰私”。 清 魏源 《籌鹾篇》:“自古有緝場私之法,無緝鄰私之法。鄰私惟有減價敵之而已。”
“鄰私”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語,主要與清代鹽法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鄰私指清代鹽政中,将相鄰鹽場生産的鹽運入非指定銷售區域的行為,此類鹽會被視為私鹽。例如,某鹽場的鹽按規定隻能銷往江蘇省,若被運入相鄰的浙江省,則構成“鄰私”。
曆史背景與法規
清代實行嚴格的鹽區劃分制度,各鹽場産鹽需按指定區域銷售。違反這一規定即構成走私,稱為“鄰私”。當時針對私鹽的治理措施包括緝查和價格調控,如魏源在《籌鹾篇》提到“鄰私惟有減價敵之”。
與其他私鹽類型的區别
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或鹽政研究領域,日常使用較少。需注意,部分詞典(如)将其誤釋為“鄰裡矛盾”,可能是混淆了發音相近的其他詞彙,建議以鹽法相關解釋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鹽政制度,可參考《清史稿》或經濟史相關文獻。
《鄰私》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指鄰居之間的私密、隱私的事物或問題。鄰私可以是鄰居之間的秘密、私事,也可以是鄰居之間的矛盾、糾紛等
《鄰私》的漢字部首是“⺡”(水部),它在《康熙字典》中的筆畫數是9畫。
《鄰私》一詞的來源較為晚近,出現在明代儒學家楊時所著的《讀通鑒論》一書中,書中就提到了鄰私這個詞語。
《鄰私》的繁體字為「鄰私」。
在古時候,鄰私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仍以現代的《鄰私》為主流的寫法。
1. 鄰私問題應該通過溝通解決,不要積怨于心。
2. 她對鄰私非常保密,從不向鄰居透露她的私事。
鄰居、私事、隱私、矛盾、糾紛、溝通、保密
鄰裡、相鄰、周邊、街坊
公開、公共、開放、坦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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