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人民。《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漢 焦贛 《易林·坤之大壯》:“歲飢無年,虐政害民。” 唐 韓愈 《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君曰:‘刺史可為法,不可貪官害民。’”
“害民”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動詞“害”與名詞“民”構成,核心含義指損害百姓利益的行為或政策。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16),該詞可拆解為:“害”作動詞時表示“使受損害”,“民”指“人民、民衆”,合指“對民衆造成傷害”。
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中進一步闡釋其引申義:特指當權者濫用職權壓迫百姓,如《孟子·梁惠王下》所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的執政失德現象。古代典籍中常與“虐民”“殃民”構成近義詞組,見于《尚書·泰誓》“作威殺戮,毒痡四海”等曆史文獻記載。
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批判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如明代呂坤《呻吟語·治道》提出的“居官五要”中強調“毋作害民事”,現代法律體系也将“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納入追責範疇。
“害民”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傷害人民”,通常用于描述統治者或官員的暴政、腐敗等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和相關背景:
“害民”一詞貫穿中國古代政治倫理,強調統治者對民衆的責任,其反面則是“仁政”。這一概念在儒家思想中尤為重要,體現了“民本”思想的根基。
如需進一步探究具體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三國演義》《易經》等原文,或查閱權威詞典(如漢典)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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