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用語。故,謂故意出入人罪;失,謂因失誤而出入人罪。《唐律·名例·人兼有議請減》:“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 長孫無忌 等疏議:“‘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 宋 沉作喆 《寓簡》卷五:“國初,違制之法,無故失,率坐徒二年。 王沂公 為相,請分故失,非親被制書者,止以失論。”《明史·刑法志一》:“若輒斷決,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明律·刑律十一·有司決囚等第》:“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故失”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專業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審判中的兩種不當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故失”是中國傳統律法的核心概念之一,通過區分故意與過失,平衡司法責任,維護審判公正性。其曆史案例和規則對研究古代法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故失是一個漢字詞組,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故”和“失”。
故失的意思是“過去的事物已經失去”或者“以前的人或事物已經不再存在”。它表示過去的某個對象已經喪失或者不複存在。
故失的部首是“故”,它屬于《康熙字典》中的“攴部”,表示用手的動作。故失的筆畫數分别是“8”和“5”。
故失是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其中,“故”的本義是“原來的”或者“以前的”,“失”的本義是“喪失”或者“失去”。兩個字合在一起,表示過去的某個對象已經喪失或者不再存在。
故失的繁體字為「故失」,沒有變化。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故失」的字形與現代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字的結構和字形的細微差别上。
1. 他對于故失的朋友仍然感到十分惋惜。
2. 這個故失的古迹曾經是一座宏偉的宮殿。
1. 故事:叙述過去的事件或者情節。
2. 失敗:未能達到預期目标或不成功。
故失的近義詞有“逝去”、“消失”和“失去”。反義詞則是“複興”、“重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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