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失的意思、故失的詳細解釋
故失的解釋
法律用語。故,謂故意出入人罪;失,謂因失誤而出入人罪。《唐律·名例·人兼有議請減》:“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累減。” 長孫無忌 等疏議:“‘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 宋 沉作喆 《寓簡》卷五:“國初,違制之法,無故失,率坐徒二年。 王沂公 為相,請分故失,非親被制書者,止以失論。”《明史·刑法志一》:“若輒斷決,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明律·刑律十一·有司決囚等第》:“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詞語分解
- 故的解釋 故 ù 意外的事情:事故。變故。故障。 原因:緣故。原故。 有心,存心:故意。故殺(有意謀殺)。明知故犯。 老,舊,過去的,原來的:故事(.舊事,成例;.有連貫性的比較完整的事情,比較適合于口頭講述,
- 失的解釋 失 ī 丢:遺失。坐失良機。收複失地。流離失所。 違背:失約。失信。 找不着:迷失方向。 沒有掌握住:失言。失職。失調(俹 )。 沒有達到:失望。失意。 錯誤:失誤。失策。過失。失之毫厘,謬以千裡。
專業解析
"故失"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但可依據字源學及古漢語用法進行解析:
- 單字訓诂
- "故"在《漢語大詞典》中有多重含義,此處取"故意"之義項,指存心為之的行為(來源:《漢語大詞典》第5卷)。
- "失"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縱也",現代引申為過失、錯誤,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定義為"未達到預定目标的行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室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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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釋義
根據《古代漢語虛詞詞典》的構詞規律,"故失"可解作"因主觀過失導緻的錯誤",強調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常見于法律文書表述(來源:商務印書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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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用辨析
需注意與近義詞"過失"的差異:"過失"強調非故意造成的結果(《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而"故失"隱含行為人對後果的預見性,屬于半文言用法,現代多使用"故意過失"等完整表述。
網絡擴展解釋
“故失”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專業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審判中的兩種不當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 故:指司法官員故意加重或減輕刑罰(即“出入人罪”),帶有主觀惡意或徇私舞弊的意圖。
- 失:指因過失或疏忽導緻量刑不當,屬于非故意的失誤。
- 兩者的核心區别在于主觀意圖,前者為“明知故犯”,後者為“無心之過”。
2.曆史沿革與法律應用
- 唐代《唐律》中明确區分“故失”,并規定相應處罰。例如:
- 判官故意出罪(減輕刑罰)後犯人被抓獲,判官可減一等處罰;
- 其他官員若不知情,則以“失”論處,處罰輕于故意行為。
- 宋代進一步細化規則,如《寓簡》記載,違反制度但非故意者僅以“失”論罪,避免過度嚴懲。
3.法律後果
- 故的懲罰重于失。例如,宋代規定“無故失”可判兩年徒刑,但故意行為可能面臨更嚴厲刑罰。
- 司法實踐中,若判決被認為存在“故失”,可能引發公衆質疑或上級複核。
4.現代意義
- 該術語現已不用于當代法律體系,但體現了古代對司法公正的重視,強調區分主觀惡意與客觀失誤的審判原則。
“故失”是中國傳統律法的核心概念之一,通過區分故意與過失,平衡司法責任,維護審判公正性。其曆史案例和規則對研究古代法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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