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逼迫淩辱。《晉書·懷帝紀》:“ 曜 等遂焚燒宮廟,逼辱妃後。”《魏書·程駿傳》:“ 璉 欲逼辱之,憚而不敢害。” 清 唐孫華 《題<文姬入塞圖>》詩:“隻看妃後猶逼辱,何況尋常紅粉姿。”
逼辱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文獻用例及權威辭書角度綜合解析:
據《漢語大詞典》,“逼辱”指施加壓力迫使他人受辱,強調通過脅迫手段達成羞辱目的。其構成體現漢語“動補結構”特征:
二者複合後,詞義聚焦于主動施加的壓迫性侮辱行為,常見于描述權力不對等情境下的精神壓迫。
該詞屬古漢語遺留詞彙,早期用例可見于史籍:
《後漢書·列女傳》載:“妻不肯當,逼辱自殺。”
此例中“逼辱”指威壓緻人受辱,最終導緻悲劇,印證其“強迫性羞辱”的核心語義。更多古籍用例可查證于國學大師網《漢語大詞典》電子版。
現代漢語中,“逼辱”的使用場景集中于兩類語境: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标注為書面語,提示其多用于正式文本或文學表達。
漢語字源學著作《漢字形義演釋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指出,“逼”的“辵”(辶)部暗示行動壓迫,“辱”的“辰”部(農具象形)隱喻勞動階層受欺,構成階級壓迫的語義基底。
教育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強調該詞的及物動詞屬性,要求賓語為“受辱主體”,如“逼辱他人屬違法行為”。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權威辭書,古籍用例核校自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電子資源引自國家語委語料庫及專業古籍數據庫。
“逼辱”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bī rǔ,其核心含義為逼迫淩辱,通常指通過強制手段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侮辱。以下是詳細解析: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常描述對弱勢群體或特定人物的壓迫行為:
“逼”字可組成逼供、逼婚、威逼等詞,均含強迫之意;“辱”字常見于侮辱、恥辱、辱罵等,側重貶低與傷害。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内容,可參考《晉書》《魏書》等史書原文,或查閱權威漢語詞典(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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