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凡由官府生産經銷或向官府納稅後銷售的食鹽均稱官鹽。 唐 杜甫 《鹽井》詩:“鹵中草木白,青者官鹽煙。”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參閱《漢書·食貨志》、《文獻通考·征榷三》。
官鹽是中國古代鹽業制度的核心概念,指由國家專營、統一監管的食鹽。《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由官府産制或收購運銷的食鹽”,其經營模式貫穿了從生産到銷售的全程壟斷。這一制度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首次推行“官山海”政策,開創了國家管控鹽鐵的先河。
漢代以降,官鹽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完整體系。唐代《新唐書·食貨志四》明确記載“鹽鐵使專掌鹽利”,官府通過設置鹽院、鹽監等機構嚴控鹽業。宋代實行鈔鹽法,商人需憑鹽鈔購鹽運銷,《宋史·食貨志》詳述了鹽鈔發放與核驗流程。明清時期推行綱鹽制,特許商人組成鹽綱承包運輸,但鹽場仍由官府直接管理,清代戶部檔案顯示道光年間兩淮鹽區年産量達6億斤。
該制度衍生出特有的監管體系,包括鹽引(官方運銷憑證)、鹽課(鹽稅)等配套制度。曆代律例對私鹽交易設嚴刑峻法,《大明律》規定“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官鹽制度不僅保障了國家財政收入(鹽課常占歲入半數),更深刻影響了古代經濟格局,直至1931年《新鹽法》頒布才正式廢止專賣制度。
文獻參考:
“官鹽”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由官府直接控制生産、銷售或經官方許可納稅後流通的食鹽。以下是詳細解釋:
官鹽的核心特征體現在官方壟斷性:
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國家財政需求密切相關:
官鹽制度深刻影響着古代國家經濟:
文學作品中的相關記載:
需要說明的是,與官鹽相對的"私鹽"長期存在,其屢禁不止的現象折射出古代專賣制度的複雜性。更多完整曆史細節可參考《漢書·食貨志》《文獻通考》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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