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伎人俳優的賣藝場所。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三月一日開金明池瓊林苑》:“殿上下回廊,皆關樸錢物,飲食。伎藝人作場勾肆。羅列左右。”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射字法》:“用拊掌法代擊鼓,殊無勾肆市井俗态,此天下太平,優遊無事,謾以取一時之笑樂耳。”
"勾肆"是宋元時期漢語中特有的曆史詞彙,指代古代娛樂場所。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妓院代稱 宋代文獻中常以"勾肆"暗指風月場所,源自勾欄瓦舍中的私密區域。周密《武林舊事》卷六記載"群花所聚之地……皆謂勾肆",印證了其在南宋都城臨安的娼妓業指代功能。
二、演藝場所 元代該詞衍生出公共演藝空間含義,特指設有勾欄的固定演出場地。元雜劇《藍采和》第一折有"俺先去勾肆中收拾"的台詞,顯示當時藝人将勾肆作為表演準備場所。這種場所多設于市集,包含說書、雜耍等多種娛樂項目。
詞源考證方面,《東京夢華錄注》指出"勾"指欄檻勾連的建築結構,"肆"取市集店鋪之意,二字組合精确反映了此類場所半開放式的空間特征。該詞彙至明代逐漸被"瓦舍""行院"等新詞替代,清代完全退出日常用語。
“勾肆”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伎人(藝人)和俳優(滑稽演員)的賣藝場所,常見于宋明時期的文獻記載。例如《東京夢華錄》提到勾肆中“伎藝人作場”,《辍耕錄》則描述其“市井俗态”的表演氛圍。
場所性質
屬于市井娛樂場所,類似今天的劇場或街頭表演區,常設于回廊、集市等人流密集處,提供雜耍、說唱等娛樂項目。
文獻例證
主要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中,描述古代市井文化、演藝活動等。需注意:部分非權威資料(如)曾提出該詞有“思想不正派”的引申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優先采用曆史場所的本義。
提示: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東京夢華錄》《辍耕錄》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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