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伎人俳优的卖艺场所。 宋 孟元老 《东京梦华录·三月一日开金明池琼林苑》:“殿上下回廊,皆关朴钱物,饮食。伎艺人作场勾肆。罗列左右。”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射字法》:“用拊掌法代击鼓,殊无勾肆市井俗态,此天下太平,优游无事,谩以取一时之笑乐耳。”
"勾肆"是宋元时期汉语中特有的历史词汇,指代古代娱乐场所。据《汉语大词典》解释,该词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妓院代称 宋代文献中常以"勾肆"暗指风月场所,源自勾栏瓦舍中的私密区域。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载"群花所聚之地……皆谓勾肆",印证了其在南宋都城临安的娼妓业指代功能。
二、演艺场所 元代该词衍生出公共演艺空间含义,特指设有勾栏的固定演出场地。元杂剧《蓝采和》第一折有"俺先去勾肆中收拾"的台词,显示当时艺人将勾肆作为表演准备场所。这种场所多设于市集,包含说书、杂耍等多种娱乐项目。
词源考证方面,《东京梦华录注》指出"勾"指栏槛勾连的建筑结构,"肆"取市集店铺之意,二字组合精确反映了此类场所半开放式的空间特征。该词汇至明代逐渐被"瓦舍""行院"等新词替代,清代完全退出日常用语。
“勾肆”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伎人(艺人)和俳优(滑稽演员)的卖艺场所,常见于宋明时期的文献记载。例如《东京梦华录》提到勾肆中“伎艺人作场”,《辍耕录》则描述其“市井俗态”的表演氛围。
场所性质
属于市井娱乐场所,类似今天的剧场或街头表演区,常设于回廊、集市等人流密集处,提供杂耍、说唱等娱乐项目。
文献例证
主要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中,描述古代市井文化、演艺活动等。需注意:部分非权威资料(如)曾提出该词有“思想不正派”的引申义,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建议优先采用历史场所的本义。
提示: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东京梦华录》《辍耕录》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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