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犯招供。《清平山堂話本·簡貼和尚》:“既不曾有人來同小娘子吃酒,亦不知付簡貼兒來的是何人。打死也隻是恁麼供招。”《水浒傳》第三回:“如若供招明白,拟罪已定,也須教我父親知道,方可斷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疑獄》:“汝從實供招,免受刑罰。”
(2).指書面供詞。 明 徐榜 《濟南紀政·楊化記》:“太守見其情真事确,取供招,解撫臺。”
(3).喻指直抒胸臆的文字。 清 王夫之 《夕堂永日緒論外編》:“今人晝之所行,夜之所思,耳之所聞,目之所見,特此數者,終日習俗,故自寫供招,痛快無蹇澀處。”
“供招”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司法和公文語境中使用,其核心含義是:
指犯罪者承認罪行并陳述犯罪事實的口供或書面供詞。
具體解析如下:
字義拆解:
用法與語境:
與現代詞彙的關系:
“供招”是一個源于古代司法實踐的詞彙,意指犯人承認罪行并陳述犯罪事實的行為,或指該行為所産生的書面或口頭供述記錄。它反映了傳統法律文化中獲取罪犯自證在定案中的重要性。在現代漢語中,其功能已被“招供”、“供認”、“口供”、“供詞”等詞所分擔,但“供招”仍常見于曆史文獻和古典文學作品中。
“供招”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主要包含以下三層解釋:
人犯招供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審訊中承認罪行。例如《水浒傳》第三回提到:“如若供招明白,拟罪已定,也須教我父親知道,方可斷決。”
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強調口供的陳述過程。
書面供詞
指記錄犯罪事實的書面文件。如明代徐榜《濟南紀政·楊化記》中記載:“太守見其情真事确,取供招,解撫台。”
這類供詞需經官方确認,作為定罪依據。
比喻直抒胸臆的文字
清代王夫之曾用“自寫供招”形容文字直率表達内心感受,如《夕堂永日緒論外編》中提及:“今人晝之所行……故自寫供招,痛快無蹇澀處。”
注意:個别網頁(如)提到“為他人提供機會”的釋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以主流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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