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畫可的诏命。《宋史·施師點傳》:“先是,州郡上供或不以時進,立歲終稽考法,及是,主計臣有喜為督促者,乞不待歲終先期行之。畫命已下, 師點 矍然曰:‘此策若行,上下逼迫,民不聊生。’”
畫命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專業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帝王書寫或籤署诏令的行為,後引申為掌管起草、頒布重要文書的職務。以下從詞義、詞源及用法三方面解析:
帝王诏令的籤署
指古代帝王親筆書寫或籤批诏書、敕令的行為,強調最高權力對文書的最終确認。例如《周禮·春官》載:“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其中“策命”即包含“畫命”的儀式性環節。
來源:《周禮注疏》(中華書局點校本)
文書起草的職務
唐宋時期,“畫命”成為官職職能的代稱,特指中書舍人、翰林學士等負責起草诏敕的官員。如唐代白居易曾任中書舍人,其職責即“掌畫命”。
來源:《新唐書·百官志》
“畫”取“籤署、書寫”之義(《說文解字》:“畫,界也,象田四界”),引申為批閱文書;“命”指帝王政令(《爾雅·釋诂》:“命,告也”)。二字合成後專指诏令的制定與頒布。
北宋《冊府元龜》載:“唐制,中書舍人六員,專掌畫命。”說明該詞在唐代已定型為職官術語。
來源:《冊府元龜·卷五百五十》
雖現代漢語極少使用“畫命”,但明清史料中仍有蹤迹。例如:
《明史·職官志》:“翰林院學士,掌制诰、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凡經筵日講,纂修實錄、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統承之。凡草拟諸敕,謂之畫命。”
此處明确将诏敕起草職能稱為“畫命”。
來源:《明史·卷七十二》
結論:“畫命”屬曆史行政術語,本義為帝王籤署诏書,後擴展指代诏令起草的官職行為,其語義演變深刻反映中國古代文書制度的權力象征。現代研究可參考《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商務印書館)及《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吳宗國著)等權威文獻。
“畫命”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差異,主要存在兩種解釋:
根據《宋史·施師點傳》記載,該詞指代“已畫可的诏命”,即皇帝審批後正式生效的官方文書。例如在宋代行政流程中,官員上奏的文書需經君主用朱筆“畫可”(批閱同意),才能成為具有效力的政令。這一用法屬于古代政治術語,強調诏令的法定性。
另一種解釋源自民間玄學,指用畫命師的血在将死之人的眼、鼻、口處劃畫以延長壽命的儀式。此說法帶有迷信色彩,描述通過特殊手法“封住天命”來續命五年,多見于稗官野史或口頭傳說,缺乏權威文獻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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