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犯招供。《清平山堂话本·简贴和尚》:“既不曾有人来同小娘子吃酒,亦不知付简贴儿来的是何人。打死也只是恁么供招。”《水浒传》第三回:“如若供招明白,拟罪已定,也须教我父亲知道,方可断决。”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疑狱》:“汝从实供招,免受刑罚。”
(2).指书面供词。 明 徐榜 《济南纪政·杨化记》:“太守见其情真事确,取供招,解抚臺。”
(3).喻指直抒胸臆的文字。 清 王夫之 《夕堂永日绪论外编》:“今人昼之所行,夜之所思,耳之所闻,目之所见,特此数者,终日习俗,故自写供招,痛快无蹇涩处。”
“供招”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在古代司法和公文语境中使用,其核心含义是:
指犯罪者承认罪行并陈述犯罪事实的口供或书面供词。
具体解析如下:
字义拆解:
用法与语境:
与现代词汇的关系:
“供招”是一个源于古代司法实践的词汇,意指犯人承认罪行并陈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或指该行为所产生的书面或口头供述记录。它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罪犯自证在定案中的重要性。在现代汉语中,其功能已被“招供”、“供认”、“口供”、“供词”等词所分担,但“供招”仍常见于历史文献和古典文学作品中。
“供招”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根据语境不同有所差异,主要包含以下三层解释:
人犯招供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审讯中承认罪行。例如《水浒传》第三回提到:“如若供招明白,拟罪已定,也须教我父亲知道,方可断决。”
此用法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强调口供的陈述过程。
书面供词
指记录犯罪事实的书面文件。如明代徐榜《济南纪政·杨化记》中记载:“太守见其情真事确,取供招,解抚台。”
这类供词需经官方确认,作为定罪依据。
比喻直抒胸臆的文字
清代王夫之曾用“自写供招”形容文字直率表达内心感受,如《夕堂永日绪论外编》中提及:“今人昼之所行……故自写供招,痛快无蹇涩处。”
注意:个别网页(如)提到“为他人提供机会”的释义,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建议以主流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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