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關押未決犯的場所。 端木蕻良 《被撞破了的臉孔》:“我被從××部提出之後,又被送到看守所裡。”《<艾青詩選>自序三》:“在看守所的時間特别長。我寫了不少詩。”
看守所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看守所指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對未決犯(即尚未經法院判決的犯罪嫌疑人)和剩餘刑期較短的在押人員實行臨時羁押監管的場所。其核心職能是保障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逃避偵查或毀滅證據,同時确保在押人員的基本權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臨時羁押性質
看守所并非刑罰執行機構,而是刑事訴訟中的臨時羁押場所,主要關押對象包括:
司法程式保障
其運作需嚴格遵循《看守所條例》,承擔以下法定職責:
看守所作為司法系統的重要環節,其規範管理直接體現人權保障水平。我國通過駐所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派駐)、律師會見權保障及信息化監控系統等多重機制,确保羁押過程合法透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
參考來源: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網頁,本文釋義綜合依據以下權威文獻:
(注:建議用戶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紙質權威辭書進一步驗證。)
看守所是公安機關依法設立的臨時羁押場所,主要承擔刑事訴訟程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管職責。其核心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場所。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二、核心職責
三、功能定位
作為刑事訴訟的“前哨站”,看守所的功能聚焦于臨時羁押,為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提供穩定環境。與監獄的長期改造不同,其監管具有過渡性質,不涉及系統性教育改造。
四、適用對象
五、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設立,接受人民檢察院對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法律條款,可參考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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