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国法。《后汉书·张霸传》:“明府不以 陵 不肖,误见擢序,今申公宪,以报私恩。”
"公宪"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合成词,其核心意义指向国家根本性法律规范。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公"指公共、公正的普遍性原则,"宪"本义为法令、法典,二字组合构成复合词,特指国家层面具有最高效力的成文法规体系。在《后汉书·百官志》中已有"公宪既行,私不逾矩"的记载,反映其作为公共行为准则的约束力。
该词在现代法律语境中可追溯至清末法律改革时期,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论述:"公宪之立,所以定民志而彰国体",强调其确立国家治理框架的功能。从构词法分析,"公"体现法律公共性特征,"宪"突显根本法地位,组合后形成具有中国法制特色的概念表达。
在语义演变过程中,《辞源》记载其曾作为"宪法"的古体表述形式,尤见于明清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该词现已较少单独使用,多作为历史法律文献研究中的专业术语存在。
“公宪”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公宪”指公正守法、恪守宪法,核心意义在于遵循国家法律和宪法原则,强调公正性和法律约束力。在《后汉书·张霸传》中,该词被用于“申公宪,以报私恩”,体现其作为“国法”的引申含义。
部分资料将“公宪”直接解释为“国法”,但更准确的理解应结合“宪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非泛指一般法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后汉书》原文或权威法律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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