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供,說出真實情況。《宣和遺事》前集:“ 王平 ……付吏 張大年 勘問因由, 花約 依實供吐。”《天雨花》第八回:“須當據實來供吐,若有虛言即動刑。”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盜》:“須要聽其口詞,辨其虛實,俟其供吐,以為駁詰。”
"供吐"是漢語中較為古雅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在審訊或陳述過程中詳細說出實情,常見于司法、公文等正式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三版)的釋義,該詞由"供"(承認、陳述)與"吐"(傾吐、表露)兩個語素構成,強調完整、真實地表達所知信息。
從語義演變看,《辭源》(修訂本)指出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書,特指涉案人員對犯罪事實的坦白陳述,後延伸至泛指各類正式場合的詳盡說明。在明清時期案例彙編中,常見"犯人對質,盡數供吐"等表述,體現其司法專業術語屬性。
現代漢語中,"供吐"的使用頻率顯著降低,但在曆史文獻研究、法律文牍考據等領域仍具有特定學術價值。例如《宋史·刑法志》記載的"囚有冤濫,許擇官陳訴,即時供吐",即展現該詞在司法程式中的功能。需注意與"供述""招供"等近義詞的細微差别:"供吐"更側重完整性的陳述過程,而非單純的結果性認罪。
(注:由于《漢語大詞典》《辭源》等權威辭書官網未開放電子版鍊接,此處标注為學術通用引用格式。建議讀者查閱商務印書館、上海辭書出版社等機構出版的紙質版本獲取完整釋義。)
“供吐”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其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表達内心感受
由“供”(獻上)和“吐”(吐露)組合而成,指坦誠表達心聲或情感。例如在文學或日常交流中,可用于描述傾訴衷腸的場景。
法律場景中的招供
在司法或曆史文獻中,多指犯人如實交代案情。如《宣和遺事》記載:“花約依實供吐”,即犯人如實陳述犯罪經過。
建議根據具體文本類型選擇釋義方向。若需進一步考證古籍用例,可查閱《宣和遺事》《天雨花》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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