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以歌舞或出賣色相為職業的女子。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第二六篇:“ 唐 人登科之後,多作冶遊,習俗相沿,以為佳話,故伎家故事,文人間亦著之篇章。”
伎家是漢語中對妓院的古稱,特指以提供歌舞表演和性服務為業的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核心釋義
指古代提供娼妓服務的場所,即妓院。從業者(妓女)常被稱為“伎”或“妓”,她們通常接受過歌舞技藝訓練,服務内容包括藝術表演和性交易。此義項在明清小說和筆記中常見,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風貌。來源參考:《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伎家"詞條釋義。
語義演變與關聯
“伎”本義為“技藝、才能”(如“伎倆”),後引申指以歌舞為業的藝人(“歌伎”“舞伎”)。因部分藝妓兼營色情業,“伎”逐漸與“妓”通用,“伎家”遂成為妓院的代稱。這一演變體現了職業性質與社會認知的變遷。來源參考:《辭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伎"字釋義及語義關聯分析。
文化與社會語境
在傳統文獻中,“伎家”多承載負面社會評價,常與風月場所、道德淪喪相關聯。其存在反映了古代階層分化與女性生存狀況,是研究社會史、性别史的重要切入點。來源參考:王書奴《中國娼妓史》(上海三聯書店,1988年)中對曆代妓業形态的論述。
“伎家”一詞的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說明:
以歌舞或出賣色相為職業的女子
這是更主流的解釋,尤其在古代文學和史料中出現較多。例如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中提到,唐代文人常将“伎家故事”寫入作品。該含義強調這類女子以才藝表演為生,部分可能涉及風塵行業,如、5、6引用的文獻均支持此釋義。
擅長技藝傳承的家庭
部分詞典提及“伎家”指代有特殊技藝傳承的家庭,強調家族内的才藝延續。但這種用法在現代語境中較少見,更多出現在對古代社會結構的描述中。
補充說明:兩種含義的差異可能與曆史演變有關。早期“伎”通“技”,本指技藝(如《說文解字》中“伎,與技同”),因此“伎家”可指技藝之家;後因部分歌舞伎群體與風塵行業關聯,詞義逐漸偏向後者。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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