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上繳,交出。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酒務官吏﹞往往苟逃罪戾,巧為文緻,誘導無知之民,以陷欠負破蕩之禍,如許人供通自己或借他人産業當酒是也。”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小民既無他業,不免與官中首尾膠固,以至供通物産,召保立限,增價出息,賒貸轉變,以苟趨目前之急。”
(2).呈報,上報。 五代 範資 《玉堂閑話·殺妻者》:“﹝從事﹞遍勘在城伍作行人,令各供通近來應與人家安厝墳墓多少去處文狀。”
"供通"是古漢語中具有司法文書性質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涉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完整供述與案情通達的司法确認雙重含義。該詞由"供"(口供)與"通"(通達)兩個語素複合構成,主要包含三個層面的釋義:
一、基本詞義層面 指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證人對案件細節的完整陳述,特指經司法驗證屬實的有效供詞。《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元代法典《至正條格》,在訴狀文書中表示"将實情盡行供通"的司法程式要求。
二、法律術語層面 作為中國古代司法術語,"供通"包含程式性内涵,要求涉案人員不僅作出供述,還需保證所述内容邏輯通達、符合案情。明代《大明律》注疏明确指出:"凡鞫獄,須依所告狀鞫。若于狀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其監臨主司,于所部告狀外知有别罪者,不須追究。"這體現了古代司法對供述完整性與邏輯性的嚴格要求。
三、詞義演變層面 隨着司法制度演變,"供通"的詞義發生曆時性變化。清代《六部成語注解》将該詞限定為"罪犯承認犯罪事實",強調供述的認罪屬性,而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則保留着"供證明白"的原始含義,指通過供述使案情明朗的司法确認過程。
“供通”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上繳、交出
指将財物或物品交給官方或他人。例如宋代蘇轼《應诏論四事狀》中提到,酒務官吏誘導民衆“供通自己或借他人産業當酒”,即要求百姓以財産抵押換取酒務許可。
呈報、上報
指向上級或官府報告事務。如五代範資《玉堂閑話·殺妻者》記載,官員要求相關人員“供通近來應與人家安厝墳墓多少去處文狀”,即上報近期處理喪葬事務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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