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上缴,交出。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酒务官吏﹞往往苟逃罪戾,巧为文致,诱导无知之民,以陷欠负破荡之祸,如许人供通自己或借他人产业当酒是也。”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小民既无他业,不免与官中首尾胶固,以至供通物产,召保立限,增价出息,赊贷转变,以苟趋目前之急。”
(2).呈报,上报。 五代 范资 《玉堂闲话·杀妻者》:“﹝从事﹞遍勘在城伍作行人,令各供通近来应与人家安厝坟墓多少去处文状。”
"供通"是古汉语中具有司法文书性质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涉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完整供述与案情通达的司法确认双重含义。该词由"供"(口供)与"通"(通达)两个语素复合构成,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释义:
一、基本词义层面 指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证人对案件细节的完整陈述,特指经司法验证属实的有效供词。《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元代法典《至正条格》,在诉状文书中表示"将实情尽行供通"的司法程序要求。
二、法律术语层面 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术语,"供通"包含程序性内涵,要求涉案人员不仅作出供述,还需保证所述内容逻辑通达、符合案情。明代《大明律》注疏明确指出:"凡鞫狱,须依所告状鞫。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其监临主司,于所部告状外知有别罪者,不须追究。"这体现了古代司法对供述完整性与逻辑性的严格要求。
三、词义演变层面 随着司法制度演变,"供通"的词义发生历时性变化。清代《六部成语注解》将该词限定为"罪犯承认犯罪事实",强调供述的认罪属性,而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则保留着"供证明白"的原始含义,指通过供述使案情明朗的司法确认过程。
“供通”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上缴、交出
指将财物或物品交给官方或他人。例如宋代苏轼《应诏论四事状》中提到,酒务官吏诱导民众“供通自己或借他人产业当酒”,即要求百姓以财产抵押换取酒务许可。
呈报、上报
指向上级或官府报告事务。如五代范资《玉堂闲话·杀妻者》记载,官员要求相关人员“供通近来应与人家安厝坟墓多少去处文状”,即上报近期处理丧葬事务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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