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称“ 噶伦 ”。亦称“ 噶隆 ”。藏语。旧 西藏 地方政府主管行政事务的官员,由 清 政府驻 藏 大臣会同 ** 挑选,具奏任命。《清史稿·职官志四》:“ 前藏 唐古特 三品噶布伦四人。掌综理 藏 务。内一人喇嘛充补,不给顶戴。”《清史稿·职官志四》:“ 藏 地分 衞 、 藏 、 喀木 、 阿里 四部,各置噶布伦治其地,职任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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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布伦(藏文:བཀའ་བློན,威利转写:bkav blon),是清代西藏地方官制中的核心官职名称,其释义及历史背景如下:
噶布伦指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最高行政官员,由清廷册封,通常设四员,共同处理藏地政务。该词源自藏语“བཀའ”(命令、谕旨)与“བློན”(大臣)的组合,字面意为“承旨大臣”或“传令大臣”《西藏通志·卷十二》。其职能相当于清廷驻藏大臣之下的地方行政首脑,负责民政、司法及军事事务。
制度起源
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式设立噶厦政府,噶布伦由达赖喇嘛提名、清廷任命《清史稿·职官志》。乾隆十六年(1751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进一步规定其职权范围,包括税收、司法裁决及军队调度,但重大事务需会同驻藏大臣上奏朝廷《卫藏通志·卷九》。
职责细分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载:“西藏设噶布伦四人,总理商上事务,三品顶戴” 。
学者多杰才旦指出,噶布伦制度体现了清廷“以番治番”的治理策略,其权力受驻藏大臣制衡,确保中央对西藏的主权管辖《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
噶布伦作为西藏贵族(如夏扎、噶锡家族)的核心职位,其任命需经清廷金瓶掣签或敕书确认,凸显了中央政府对西藏人事权的掌控。该职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废止,成为研究清代边疆治理的重要历史概念《西藏地方历史档案丛书》。
参考来源
: 《西藏通志》,清代松筠纂修,乾隆五十七年刻本。
: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卫藏通志》,清代和琳纂,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整理版。
: 《西藏纪略》,清代黄沛翘撰,中国藏学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八十六》,光绪朝石印本。
: 多杰才旦,《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
: 《西藏地方历史档案丛书》,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
“噶布伦”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根据来源区分:
基本定义
噶布伦(藏语音译)是旧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级行政官员,全称“噶贡论”,亦称“噶伦”“噶隆”。该职位始设于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由清政府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任命,属三品官职。
职责与组成
历史沿革
部分非权威词典(如、2)提到“噶布伦”在藏语中意为“丑陋的人”或“粗糙的东西”,用于形容外貌或质量低劣。但此解释未见于高权威历史文献或专业辞书,可能与实际用法存在偏差,建议优先参考官职定义。
推荐采用官职解释,因其有明确历史依据且权威来源一致;成语解释需更多文献佐证。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清史稿》或藏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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