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認罪狀。 漢 荀悅 《漢紀·宣帝紀一》:“ 昭信 令奴殺之。後捕奴得辭,伏狀。”
(2).承認罪狀的書面供詞。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二折:“既然招了,着他畫了伏狀,将枷來枷上,下在死囚牢裡去。”《水浒傳》第二七回:“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
伏狀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語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司法文書角度
伏狀特指古代訴訟中被告承認罪行的書面文件,相當于現代法律中的"認罪書"或"供詞"。該用法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其中記載:"凡獄訟,必先取伏狀,驗其情實"(來源:《唐律疏議·斷獄律》)。在明清時期,《大明會典》進一步規範了伏狀的書寫格式,要求包含時間、地點、涉案人員等要素(來源:《大明會典·刑部》)。
二、禮儀規範角度
該詞衍生出"恭敬呈遞文書"的禮儀含義。《周禮注疏》記載:"諸侯朝見天子,皆伏狀而進",此處指諸侯需以跪伏姿勢呈遞貢品清單(來源:《周禮·春官宗伯》鄭玄注)。此用法常見于描述古代外交文書往來場景。
三、文學修辭角度
在古典文學中,伏狀被用作比喻性表達。如《文選·奏彈劉整》中"伏狀若秋葉之委地",通過具象化描寫強化文本感染力(來源:《昭明文選》卷四十)。這種修辭手法常見于唐宋散文創作。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其語義分别由"認罪書""呈文"等現代詞彙繼承。研究該詞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第1卷第1432頁的詞條訓釋(來源:《漢語大詞典》1993年版)。
“伏狀”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承認罪狀(動詞)
指當事人對自身罪行或過失的坦白和認可。例如《漢紀·宣帝紀一》記載“昭信令奴殺之,後捕奴得辭,伏狀”,即通過審訊後犯人承認罪行。
書面供詞(名詞)
指記錄罪狀的法律文書,常見于古代司法程式。如元代關漢卿《窦娥冤》中提到的“畫了伏狀”,即要求犯人籤字畫押的認罪書。
該詞常見于古典文獻,如《水浒傳》中描述犯人“畫了伏狀”後被押入牢獄,體現了古代司法程式的強制性。其近義詞包括“伏辯”(伏罪的供詞),而現代法律術語中則多用“認罪書”“供述”等表達。
多用于曆史、文學領域,描述古代司法審判或犯人認罪過程,例如詩詞中“崖根怪石如蹲虎,或起或伏狀猙獰”,以“伏狀”形容物體的屈曲形态,屬修辭延伸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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