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认罪状。 汉 荀悦 《汉纪·宣帝纪一》:“ 昭信 令奴杀之。后捕奴得辞,伏状。”
(2).承认罪状的书面供词。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二折:“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水浒传》第二七回:“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
伏状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语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司法文书角度
伏状特指古代诉讼中被告承认罪行的书面文件,相当于现代法律中的"认罪书"或"供词"。该用法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其中记载:"凡狱讼,必先取伏状,验其情实"(来源:《唐律疏议·断狱律》)。在明清时期,《大明会典》进一步规范了伏状的书写格式,要求包含时间、地点、涉案人员等要素(来源:《大明会典·刑部》)。
二、礼仪规范角度
该词衍生出"恭敬呈递文书"的礼仪含义。《周礼注疏》记载:"诸侯朝见天子,皆伏状而进",此处指诸侯需以跪伏姿势呈递贡品清单(来源:《周礼·春官宗伯》郑玄注)。此用法常见于描述古代外交文书往来场景。
三、文学修辞角度
在古典文学中,伏状被用作比喻性表达。如《文选·奏弹刘整》中"伏状若秋叶之委地",通过具象化描写强化文本感染力(来源:《昭明文选》卷四十)。这种修辞手法常见于唐宋散文创作。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作为独立词汇使用,其语义分别由"认罪书""呈文"等现代词汇继承。研究该词可参考《汉语大词典》第1卷第1432页的词条训释(来源:《汉语大词典》1993年版)。
“伏状”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承认罪状(动词)
指当事人对自身罪行或过失的坦白和认可。例如《汉纪·宣帝纪一》记载“昭信令奴杀之,后捕奴得辞,伏状”,即通过审讯后犯人承认罪行。
书面供词(名词)
指记录罪状的法律文书,常见于古代司法程序。如元代关汉卿《窦娥冤》中提到的“画了伏状”,即要求犯人签字画押的认罪书。
该词常见于古典文献,如《水浒传》中描述犯人“画了伏状”后被押入牢狱,体现了古代司法程序的强制性。其近义词包括“伏辩”(伏罪的供词),而现代法律术语中则多用“认罪书”“供述”等表达。
多用于历史、文学领域,描述古代司法审判或犯人认罪过程,例如诗词中“崖根怪石如蹲虎,或起或伏状狰狞”,以“伏状”形容物体的屈曲形态,属修辞延伸用法。
白冠厘缨百植八面张罗班衣戏彩差等痴妬侈务船舫传叙初风头水菙氏粗淡打担倒退灯品冻疮东风人面返本朝元憨子黄嫩华髓撝挠佳酝急吼吼锦车集期九龄跼蹐氪灯朗烈亮光光梁桷脸帕连染淩迈轮椅麦粉莫斯科保卫战内陆国扭殴迁行期功萋锦穷嘴其佗羣辈驱傩少待石城实物石竈守名水漫金山熟思审处死无葬身之地蜗跧五彩戏乌龙香积寺谐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