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一次檢查或審查。
“覆查”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色彩的複合動詞,由“覆”與“查”兩個語素構成。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釋義為“對已審查過的事項進行再次核查”,強調對既有結論的複核過程。其構詞法屬于并列式合成詞,“覆”取《說文解字》“反覆”之本義,引申為重新審視,“查”則源自古代官牍術語“稽查”,二者結合形成具有監督性質的行政行為術語。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1條明确将“覆查”定義為審判監督程式的重要環節,特指對已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審查。該詞在公文寫作中常與“申請”“啟動”“結論”等詞搭配使用,例如“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存疑可申請覆查”。
與近義詞“複核”相較,“覆查”更側重程式性審查,而“複核”多指技術性驗證。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八百詞》特别指出,“覆查”須以書面材料為依據,帶有明顯的程式化特征。在語用層面,該詞多出現于司法文書、審計報告等正式文本,具有專業術語屬性。
“覆查”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再一次檢查或審查,主要用于确認事物的準确性或完整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用法或例句,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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