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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刑的意思、甫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甫刑的解釋

(1).即《尚書·呂刑》。 周穆王 時有關刑罰的文告,由 呂侯 請命而頒,後因 呂侯 後代改封 甫侯 ,故《呂刑》又稱《甫刑》。《禮記·缁衣》:“《甫刑》曰:‘ 苗 民匪用命,制以刑。’” 孔穎達 疏:“ 甫侯 為 穆王 説刑,故稱《甫刑》。”《孝經·天子》:“《甫刑》雲:‘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唐玄宗 注:“《甫刑》,即《尚書·呂刑》也。” 漢 桓寬 《鹽鐵論·诏聖》:“《春秋》原罪,《甫刑》制獄。”

(2).借指 周 代刑法。 漢 揚雄 《解嘲》:“甫刑靡敝, 秦 法酷烈,聖 漢 權制,而 蕭何 造律,宜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甫刑》是《尚書》中的一篇法律文獻,又稱《呂刑》,記載了西周時期呂侯受周穆王之命制定的刑法制度。該篇目以“明德慎罰”為核心思想,是中國現存最早的系統性刑法典章,對後世法律體系産生深遠影響。

從文獻學角度分析,“甫”為“呂”的假借字,指代呂侯。全篇包含三部分内容:首先追述蚩尤作亂導緻苗民濫用刑罰的曆史教訓;其次詳述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的具體適用規則,提出“刑罰世輕世重”的司法原則;最後強調司法官應秉持“惟良折獄”的審慎态度。這些内容體現了西周“以刑輔德”的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制史研究價值。

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甫刑”特指《尚書》中規範刑法的篇章,其名稱來源于制刑者呂侯。該文獻系統記載了贖刑制度,如“五刑之疑有赦”,确立了中國古代疑罪從輕的司法傳統。孔穎達在《尚書正義》中評價:“呂刑所述,王者代天理物之道”,說明其法律思想具有天人感應的哲學基礎。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指出,《甫刑》保存了早期刑名體系與訴訟程式,其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的審判原則,成為後世司法審訊制度的重要淵源。現代法學家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中認為,該文獻“實為秦漢以後法律之雛形”,其刑名分類和量刑标準深刻影響了中華法系的形成。

網絡擴展解釋

“甫刑”是古代文獻中的專有名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一、文獻指代

指《尚書·呂刑》篇,是周穆王時期的刑罰文告。該篇最初由呂侯主持制定,後因其後代改封為甫侯,故又稱《甫刑》。例如《禮記·缁衣》引述:“《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孔穎達疏注“甫侯為穆王說刑”印證了這一演變。

二、刑法代稱

引申為周代刑法體系的代稱,如漢代揚雄《解嘲》中提到“甫刑靡敝”,即以“甫刑”指代周代逐漸衰落的刑法制度。

補充說明

該詞反映了古代封地變遷對文獻命名的直接影響——呂侯封地改為甫地後,《呂刑》隨之更名。作為周代重要的法律文獻,《甫刑》包含贖刑原則、司法審慎理念等内容,對後世法制發展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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