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尚书·吕刑》。 周穆王 时有关刑罚的文告,由 吕侯 请命而颁,后因 吕侯 后代改封 甫侯 ,故《吕刑》又称《甫刑》。《礼记·缁衣》:“《甫刑》曰:‘ 苗 民匪用命,制以刑。’” 孔颖达 疏:“ 甫侯 为 穆王 説刑,故称《甫刑》。”《孝经·天子》:“《甫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 唐玄宗 注:“《甫刑》,即《尚书·吕刑》也。” 汉 桓宽 《盐铁论·诏圣》:“《春秋》原罪,《甫刑》制狱。”
(2).借指 周 代刑法。 汉 扬雄 《解嘲》:“甫刑靡敝, 秦 法酷烈,圣 汉 权制,而 萧何 造律,宜也。”
《甫刑》是《尚书》中的一篇法律文献,又称《吕刑》,记载了西周时期吕侯受周穆王之命制定的刑法制度。该篇目以“明德慎罚”为核心思想,是中国现存最早的系统性刑法典章,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从文献学角度分析,“甫”为“吕”的假借字,指代吕侯。全篇包含三部分内容:首先追述蚩尤作乱导致苗民滥用刑罚的历史教训;其次详述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司法原则;最后强调司法官应秉持“惟良折狱”的审慎态度。这些内容体现了西周“以刑辅德”的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制史研究价值。
据《汉语大词典》解释,“甫刑”特指《尚书》中规范刑法的篇章,其名称来源于制刑者吕侯。该文献系统记载了赎刑制度,如“五刑之疑有赦”,确立了中国古代疑罪从轻的司法传统。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评价:“吕刑所述,王者代天理物之道”,说明其法律思想具有天人感应的哲学基础。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指出,《甫刑》保存了早期刑名体系与诉讼程序,其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原则,成为后世司法审讯制度的重要渊源。现代法学家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认为,该文献“实为秦汉以后法律之雏形”,其刑名分类和量刑标准深刻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甫刑”是古代文献中的专有名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指《尚书·吕刑》篇,是周穆王时期的刑罚文告。该篇最初由吕侯主持制定,后因其后代改封为甫侯,故又称《甫刑》。例如《礼记·缁衣》引述:“《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孔颖达疏注“甫侯为穆王说刑”印证了这一演变。
引申为周代刑法体系的代称,如汉代扬雄《解嘲》中提到“甫刑靡敝”,即以“甫刑”指代周代逐渐衰落的刑法制度。
该词反映了古代封地变迁对文献命名的直接影响——吕侯封地改为甫地后,《吕刑》随之更名。作为周代重要的法律文献,《甫刑》包含赎刑原则、司法审慎理念等内容,对后世法制发展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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