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吏。《淮南子·主術訓》:“府吏守法,君子制義。” 唐 蘇颋 《奉和聖制途次舊居》詩:“府吏趨宸扆,鄉耆捧帝車。”
(2).指州郡長官的屬吏。《玉台新詠·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君既為府吏,守節情不移。”
府吏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署中的基層官吏或差役。《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官府中的小吏或差役",主要服務于地方行政機構,負責文書傳遞、案件協理等事務。從構詞法分析,"府"指代古代官署或行政機構,"吏"則為官吏的統稱,二字組合形成職級限定關系。
該詞的曆史沿革可分為三個階段:
從現代語言學研究角度,《辭源》指出該詞的語義場包含"職級性"(區别于朝廷命官)、"地域性"(限定于特定官府)和"職能性"(側重事務執行)三層特征。在《古代職官辭典》中,其職位等級對應現代科員級行政人員,但無正式品秩。
需特别注意其與現代"公務員"的本質區别:府吏屬非科舉選拔的雜職,通常通過薦舉或世襲任職,且不享受朝廷俸祿體系。該詞現已退出日常用語體系,僅存于曆史文獻及成語"府吏胥徒"中,作為古代行政制度研究的術語使用。
“府吏”一詞在漢語中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其解釋及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說明:
泛指官吏
指古代官署中的一般官吏,強調其遵守法度的職責。例如《淮南子·主術訓》提到“府吏守法,君子制義”,說明府吏與上層官員的職能分工。唐代蘇颋的詩句“府吏趨宸扆,鄉耆捧帝車”也印證了這一泛稱用法。
特指州郡屬吏
具體指州郡長官的下屬官吏,常見于漢魏六朝文獻。如《孔雀東南飛》(原題《古詩為焦仲卿妻作》)中“君既為府吏,守節情不移”,即描述主人公焦仲卿擔任廬江府小吏的身份。
補充說明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可能側重不同層級,但核心均指向古代行政體系中的基層或中層官吏。需注意其與現代“公務員”的差異,古代府吏多屬地方行政系統,職能範圍較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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