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歸附款服。《晉書·苻登載記論》:“ 苻洪 擅蠻陬之桀、黠,乘 羯 虜之危亡,乃附款 江 東而志圖 關 右,禍生蠆毒,未逞狼心。”《北齊書·神武帝紀上》:“ 阿至羅 虜 正光 以前常稱藩,自 魏 朝多事,皆叛。 神武 遣使招納,便附款。”
(2).附帶條款或款項。
附款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與古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決定時,附加的強制性限制條件。這些條件與主行政行為不可分割,用于規範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例如,環保部門批準工廠建設時附加“必須安裝污染處理設施”的要求。
核心特征: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法學》(姜明安著)
指正式條款之外的補充性約定,常見于契約文書:
如清代田契中除交易主體、價格外,補充“若遇洪水沖毀田地,買方不得追責”的約定。
官方文書中追加的說明性内容,如《周禮·秋官》記載訴訟文書“正其本,附其款”,即正文後附細則。
來源:《古代契約詞彙通釋》(張傳玺著);《周禮正義》(孫诒讓注)
附條件 ≠ 附款:
來源:《民法總則》(梁慧星著);《行政法導論》(楊解君著)
權威參考: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 《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中華書局
“附款”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通過歸順、依附的方式表達臣服或友好關系。多用于古代文獻中,常見于政權或部落間的外交表述。例如:
指在法律、合同或行政行為中附加的特定條件或補充内容。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北史》《晉書》等古籍或現代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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