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核。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禦史與邊功》:“至於禦史,雖有監軍記功之責,例主糾彈,不主薦舉,又主叙功後覆勘,不主報捷時叙功。此定規也。”
“覆勘”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和行政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對已完成的審查或判決進行再次核查,強調程式的嚴謹性與結論的客觀性。該詞由“覆”與“勘”兩個語素構成:
在具體應用中,“覆勘”常見于司法與公文領域,例如宋代刑獄制度要求死刑案件必須“經三覆奏”(《宋刑統·斷獄律》),清代則設立秋審制度對死刑案進行全國性覆勘(《清史稿·刑法志》)。現代法律體系繼承這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二審程式實質是對一審判決的覆勘過程。
與“複核”“複審”等近義詞相比,“覆勘”更強調通過層級化程式達成終局性結論,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覆勘結論具有終局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6條)。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标注為書面正式用語,多用于法律文書、曆史研究等專業語境。
語用學研究表明,“覆勘”的使用頻率自2000年後在司法文書中增長23%(《中國法學》2021年第4期語料庫分析),印證了法治建設中對程式正義的強化需求。
“覆勘”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fù kān,其核心含義是審核,尤其指對事務的徹底核查或複查。以下是詳細解釋:
“覆勘”多用于正式場合,指對事務的全面核查,既有糾正錯誤的意圖,也體現嚴謹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可參考《野獲編》《三朝遼事實錄》等文獻。
頒常本州筆帽[兒]鬓髻不迨赤緑持正不撓充多憚人丹書白馬登等電曜調美牒辟東平獻頌督厲房累分拆風旌符師歸結漢法含懷簡願勦捕交陣甲首解霜雨繼絕金昴絶聖棄知科業來者了然于胸吏部六辔龍頭士律律埋劍民綱内等子配載慓鸷啟複棄事尚虛中饋沈禜勢路爽烈數駡頭方推己及物吐突枉訟威福武斷鄉曲香積巷野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