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授予;交給。《書·康王之诰》:“用端命于上帝,皇天用訓厥道,付畀四方。” 孔 傳:“大天用順其道,付與四方之國王天下。” 太平天囯 洪秀全 《原道覺世訓》:“皇上帝當初下降 西奈山 ,親手繕寫十款天條在石碑上付畀 摩西 。”
(2).猶托付,委托。 明 陸采 《懷香記·相思露意》:“貼:‘十載蘭閨承侍,緊隨身,不少離,朝夕深蒙付畀,凡百知契,今日緣何多過慮?’”
付畀(fù bì)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現較少用于現代漢語口語,但在書面語或特定語境中仍有出現。其核心含義為交付、給予,強調将某物或責任正式轉移給他人。以下從語義、用法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詳細解析:
本義為“授予”“交給”,《說文解字》釋為“與也”,即主動将物品或事務移交他人。
本義為“賜予”“付與”,《爾雅·釋诂》注“畀,賜也”,多用于上對下的給予,含鄭重意味。
合成詞“付畀” 強化了“正式移交”的動作,隱含責任或權力的轉移。
《尚書·周書》
“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惟王受命,無疆惟休,亦無疆惟恤。嗚呼!曷其奈何弗敬?天既遐終大邦殷之命,茲殷多先哲王在天,越厥後王後民,茲服厥命。厥終,智藏瘝在。夫知保抱攜持厥婦子,以哀籲天,徂厥亡,出執。嗚呼!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相古先民有夏,天迪從子保,面稽天若;今時既墜厥命。今相有殷,天迪格保,面稽天若;今時既墜厥命……付畀四方。”
(此處“付畀”指上天将統治權授予周王,強調天命所托的權威性。)
朱熹《中庸章句序》
“蓋自上古聖神繼天立極,而道統之傳有自來矣……若吾夫子,則雖不得其位,而所以繼往聖、開來學,其功反有賢于堯舜者。然當是時,見而知之者,惟顔氏、曾氏之傳得其宗。及曾氏之再傳,而複得夫子之孫子思……自是而又再傳以得孟氏,為能推明是書,以承先聖之統,及其沒而遂失其傳焉……付畀之重,可謂至矣。”
(朱熹以“付畀”形容道統傳承的莊嚴使命。)
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叙述,如:“此項重任,付畀青年一代。”(強調使命的傳遞)
如:“政權付畀于民。”(見于政論文章,表權力轉移的合法性)
現代漢語中常被“交付”“賦予”替代,但文學、學術文本為追求典雅仍偶見使用。
詞語 | 側重含義 | 語境差異 |
---|---|---|
付畀 | 鄭重移交 | 多用于責任、天命 |
賦予 | 給予(抽象特質) | 現代常用,如賦予意義 |
交付 | 轉移具體事物 | 中性詞,適用日常場景 |
授予 | 正式給予榮譽 | 儀式性強,如授予稱號 |
參考資料: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尚書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點校本)。
“付畀”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授予;交給
指将事物或責任正式轉交給他人。例如《尚書·康王之诰》記載:“皇天用訓厥道,付畀四方”,意為上天将治理天下的責任授予四方諸侯。太平天國洪秀全在《原道覺世訓》中也提到,上帝将“十款天條”刻于石碑“付畀摩西”。
托付;委托
強調對他人的信任與寄托。明代陸采《懷香記》中“朝夕深蒙付畀”即表示長期受到委托和信賴。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尚書》及明代戲曲《懷香記》等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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