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法出一門 ”。
"法無二門"是漢語中源自法家思想的成語,釋義為法律統一且不容置疑,指國家律令體系應當嚴謹統一,不允許存在分歧或另立标準。該詞由"法""無""二""門"四字組成,其中"門"喻指途徑或标準,整體強調法律權威的排他性與唯一性。
從語義演變看,該成語最早可追溯至戰國時期法家典籍。《韓非子·五蠹》載"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雖未直接使用該詞,但已蘊含"法無二門"的核心思想。漢代司馬遷在《史記·酷吏列傳》中記載張湯"明法令,正典刑",體現了這一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現代漢語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将其列為法律專有術語,釋義為:"謂法律統一,無第二種科罪标準",強調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不可分割性。該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立法原則形成呼應。
在語用層面,該成語多用于強調法律權威的場合。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中指出:"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這正是"法無二門"原則的現代表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纂的《中國法律大辭典》特别指出,該成語在現代法治語境中延伸為法律適用統一性原則的體現。
“法無二門”是一個漢語成語,其詳細解釋如下:
法律統一性
該成語強調法律條文和執行标準必須前後一緻,不能因個人或權力幹預而隨意改變。例如,《金史·高德基傳》記載,高德基曾反對宰相減輕死刑犯的刑罰,主張“法無二門”,即法律不應有雙重标準,無論是輕判(失出)還是重判(失入)都違背法律原則。
同義詞
與“法出一門”意義相同,均指法律應保持統一性和權威性。
“有犯罪當死者,宰相欲從末減。德基曰:‘法無二門,失出猶失入也。’不從。”
意為:有罪犯應判死刑,宰相想從輕發落,但高德基認為法律不可變通,輕判與誤判同樣錯誤。
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典故或曆史背景,可參考《金史》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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