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室的意思、法室的詳細解釋
法室的解釋
刑室;監獄。一說,浴室。《呂氏春秋·精谕》:“故至言去言,至為無為。淺智者之所争則末矣。此 白公 之所以死於法室。” 高誘 注:“法室,司寇也。一曰浴室,澡浴之室也。”《呂氏春秋·仲春》:“命有司省囹圄” 漢 高誘 注:“囹圄,法室。”
詞語分解
- 法的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 室的解釋 室 ì 屋子,房間,亦指家:居室。教室。會客室。溫室。引狼入室。 家,家族:皇室。女有家,男有室。 機關團體内部的工作單位:檔案室。 古指妻子(亦指為子娶妻或以女嫁人):妻室。繼室。 刀劍的鞘。 墓穴
專業解析
“法室”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生僻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專門審理案件、執行刑律的場所,即相當于現代的法庭、監獄或刑訊室。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一、字義解析
- “法”
《說文解字》釋為“刑也”,本義指刑罰、律令㊟。引申為審判、制裁的依據,如《易經·系辭》載:“制而用之謂之法。”
- “室”
《說文》注:“實也”,指房屋、空間㊟。此處特指功能性場所,如《論語》中“升堂入室”的“室”即表具體空間。
組合義:“法室”即執行法律、實施刑罰的專用場所,強調其司法職能屬性。
二、曆史語境中的具體指代
- 刑獄審判機構
漢代典籍中,“法室”多指官署中審理案件的場所。如《漢書·刑法志》載:“獄吏深刻,法室冤濫”,描述司法嚴酷之狀㊟。
- 刑訊或囚禁之地
部分文獻中與“牢獄”互通,如《後漢書》注引:“法室,猶囹圄也”,指關押犯人的監獄㊟。
三、文化意象與象征
“法室”在古典文獻中常承載司法權威與刑罰嚴苛的雙重意象:
- 正面象征:代表國家律法公正(如臯陶治獄的傳說)。
- 負面隱喻:暗指刑訊逼供的黑暗(如《酷吏列傳》中“法室血腥”的記載)㊟。
四、現代使用與演變
該詞已退出日常用語,僅見于:
- 曆史研究:描述古代司法制度(如秦漢刑獄體系)。
- 文學創作:古風小說、影視劇對刑獄場景的雅稱。
權威參考來源
- 《說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法”“室”字條釋義。
- 《漢書·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後漢書·酷吏列傳》,李賢注引。
-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張晉藩著),司法場所研究章節㊟。
- 《漢語大詞典》“法室”詞條,上海辭書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室”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其解釋需結合不同文獻和語境:
1.基本含義
- 刑室或監獄:多數文獻(如、3、4、6、8)指出,“法室”指代古代關押犯人或執行刑罰的場所,例如《呂氏春秋·精谕》中記載“白公之所以死於法室”,高誘注解為“司寇”(古代司法官職)或“監獄”。
- 浴室:部分古籍(如、3、4)提到另一種解釋,認為“法室”可能指“澡浴之室”,但這一說法較為罕見且缺乏廣泛佐證。
2.引申含義
- 司法機關或法庭:現代詞典(如)将“法室”解釋為司法機關或審判案件的場所,強調其法律職能。
3.語境差異
- 在古代文獻中,“法室”多與刑罰、司法相關,例如《呂氏春秋》中的用法。
- 現代解釋更偏向抽象的法律職能場所,可能與古代具體場所的指代有所不同。
4.争議點
- 關于“浴室”的解釋,目前僅見于高誘對《呂氏春秋》的注解,未在其他權威文獻中廣泛出現,需謹慎采用。
“法室”的核心含義為古代刑獄場所或司法機構,現代可引申為法庭。若需進一步考證具體古籍中的用法,建議參考《呂氏春秋》原文及權威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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