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賄賂。 郭沫若 《反正前後》第二篇四:“一般的官府均以貪贓枉法為能,在上的鬻爵收賄,在下的刮骨抽筋。”
“收賄”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道德貶義的詞彙,指通過非法手段接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的釋義,“收賄”指“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點:
行為性質
“收賄”屬于違法行為,特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人員或特定職權者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的財物或服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确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即構成受賄罪。
詞義構成
“收”指收取、接受,“賄”在《說文解字》中解釋為“財也”,後衍生為“以財物行請托”。兩字組合強調“被動接受”與“權錢交易”的雙重屬性,與“行賄”形成行為對立。
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6〕9號),收賄金額達到3萬元即構成“數額較大”,可追究刑事責任。其社會危害性體現在破壞職務廉潔性與市場公平性。
參考資料
“收賄”是一個漢語詞語,指接受賄賂的行為,通常與公職人員或掌握職權的人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具體包括:
“收賄”強調對賄賂的接受行為,具有明确的違法性和道德譴責性,常見于法律、社會倫理等語境中。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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