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法于治世。《荀子·正論》:“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 楊倞 注:“治世家給人足,犯法者少,有犯則衆惡之,罪固當重也。”
“犯治”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組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及傳統治國理念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曆代典籍考證,該詞可拆解為兩層含義:
一、指違背治理原則的行為。《韓非子·内儲說上》載:“犯治而罪之不赦”,此處“犯治”強調觸犯國家既定法規,幹擾正常統治秩序的行為,屬于法家思想中“嚴刑峻法”治理觀的體現。
二、指社會治理中的懲戒措施。《說文解字》段玉裁注疏:“犯,侵也;治,理也。凡侵理之事,必以刑糾之。”該釋義将“犯治”延伸為通過刑罰手段糾正破壞社會管理的行為,與《周禮·秋官》中“刑亂國用重典”的治理邏輯形成呼應。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主要見于研究先秦法家文獻及古代法制史的學術領域。學者王國維在《觀堂集林》中曾論及:“三代之治,犯治有别,刑德相濟”,進一步佐證了該詞在古代社會治理體系中的特殊地位。
“犯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犯治”由“犯”與“治”組合而成:
該詞出自《荀子·正論》: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
- 釋義:在治世(社會安定時期),刑罰更嚴厲;在亂世(社會動蕩時期),刑罰相對較輕。因為治世犯罪者少,一旦觸法會被衆人譴責,故需嚴懲以儆效尤。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荀子》原文或相關法學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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