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除,褫奪。《南史·梁邵陵攜王綸傳》:“ 綸 悖慢逾甚,乃取一老公短瘦類帝者,加以衮冕,置之高坐,朝以為君,自陳無罪。使就坐剝褫,捶之於庭。”
剝褫(bō chǐ)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剝”和“褫”兩個近義字構成,均表示“剝奪、革除”之意。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對官職、爵位、權利或身份的強制性剝奪,帶有鮮明的法律或行政懲處色彩。
本義為割裂、剝離,《說文解字》釋:“剝,裂也” 。引申為強制取消特權或地位,如《梁書·武帝紀》載:“有罪者剝爵位” 。
《說文解字》注:“褫,奪衣也”,原指剝去衣物,後泛指剝奪。如《漢書·諸侯王表》雲:“褫爵土以懲不軌” 。
“剝褫”強調通過權威手段徹底剝奪身份或權益,常見于古代律法及史書:
例:《新唐書·韓滉傳》載:“坐事剝褫官階”,指因罪被削去官職品級 。
明代《大明律·吏律》規定:“官吏犯贓,輕則罰俸,重則剝褫功名” ,表明該詞與法律懲處直接關聯。
《宋史·奸臣傳》記蔡京獲罪後:“盡剝褫所賜恩榮”,指其所有封賞均被剝奪 。
現代漢語中“剝褫”已罕用,其概念由“剝奪”“革除”等詞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典章制度時仍具重要價值,如清代學者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分析唐代貶官制度時多次引用此詞 。
權威參考來源
“剝褫”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革除、褫奪”,即通過強制手段剝奪官職、權力或地位。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法律或政治語境,描述因過錯(如渎職、犯罪)而失去官職或特權的情形。例如官員貪污後被“剝褫”職務。
上述解釋綜合了、、等多個權威詞典及文獻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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