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效法;不遵循。《荀子·非十二子》:“勞知而不律先王,謂之奸心。”
(2).不馴順;不守法。《朱子語類》卷一三○:“ 東坡 如此做人,到少間便都排廢了許多許多端人正士,卻一齊引許多不律底人來,如 秦 黃 雖是向上,也隻是不律。”《元史·來阿八赤傳》:“有兩卒自傷其手以示不可用, 阿八赤 檄樞密并行省奏聞,斬之以懲不律。” 明 葉盛 《水東日記·張文翔》:“禦史按 吳中 不律, 翼 忿忿不能平,因建白數事,指斥頗多,竟為衆所傾,謫 開平 數年,以宥還。”參見“不劣方頭。”
(3).筆。《爾雅·釋器》:“不律謂之筆。” 郭璞 注:“ 蜀 人呼筆為不律也,語之變轉。” 清 吳骞 《<拜經樓詩話>自序》:“予於有韻之語,初未能研其得失,諳其良楛,又烏足以操三寸不律,而雌黃而陽秋哉?”
“不律”在漢語詞彙中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分析:
不守法紀之義
指行為不遵守法律或規範。此用法最早見于先秦典籍,《荀子·非十二子》載:“無禮義而唯權勢之嗜者也,不律之人也。”(來源:《漢語大詞典》)此處強調對禮法秩序的違背。清代文獻《閱微草堂筆記》亦用“不律”形容官員渎職:“吏之不律,民何以安?”
筆的别稱
古代方言中對書寫工具的雅稱,此義源自《爾雅·釋器》郭璞注:“蜀人呼筆為不律也。”(來源:《爾雅注疏》)宋代《說文解字系傳》進一步解釋:“秦謂之筆,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說明該詞具有地域性指代特征。
特殊文獻中的異義
在明代《山堂肆考》等類書中,“不律”曾被引作動物名:“不律似貍,能捕鼠。”(來源:《中國古代名物大典》)此屬罕見用法,現代漢語中已消亡。
“不律”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而有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不效法、不遵循
指不遵守既定法則或傳統。例如《荀子·非十二子》中提到“勞知而不律先王”,意為耗費心智卻不效法先王的治國之道。
不馴順、不守法
形容行為不端、違背法紀。如《元史》中記載“斬之以懲不律”,即通過嚴懲來警示違法之人。
“不律”既可表行為層面的不守法度,也可作為古代書寫工具的代稱。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避免混淆。如需更完整的文獻例證,可參考《荀子》《元史》等古籍或相關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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