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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産到戶制的意思、包産到戶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包産到戶制的解釋

[system of fixed output to households] 把農業産量包到每個農戶的一種制度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包産到戶制,是中國農村在特定曆史時期推行的一種農業生産責任制形式,其核心是将集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産資料,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經營,并明确約定承包戶應完成的産量(或産值)指标以及相應的責任與權益。它被視為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主要實現形式之一和重要發展階段。

從漢語詞典及農業經濟術語的角度,其詳細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1. 核心定義與承包關系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生産隊)将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主要生産資料,按照一定的原則(如人口、勞動力比例)分包給農戶家庭使用。農戶(承包戶)在承包期内享有相對獨立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同時必須承擔完成預先約定的農産品産量(或産值)任務的義務。完成包産任務後,超出部分通常歸農戶所有,未完成部分則需承擔相應責任。這體現了“包工、包産、包費用”和“超産獎勵、減産賠償”的原則。

  2. 核心特征:“三包一獎”

    • 包工: 農戶負責承包土地上所有環節的勞作。
    • 包産: 農戶承諾在承包期内完成集體經濟組織下達的特定農産品産量或産值指标。
    • 包費用: 農戶承擔生産過程中所需的部分或全部生産費用(如種子、肥料、農藥等)。
    • 一獎: 對超額完成包産任務的農戶給予獎勵(通常是超産部分的産品或折算的現金);反之,對未完成任務的農戶則要求賠償。這直接體現了“聯産計酬”,将勞動成果與收益緊密挂鈎。
  3. 經營自主權與自負盈虧 在保證完成包産任務和遵守國家政策(如統購統銷)的前提下,農戶有權自主決定生産安排、勞力調配和具體的耕作方法。農戶對承包經營的結果(盈虧)承擔主要責任,即“自負盈虧”。這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和責任心。

  4.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土地等生産資料的所有權仍歸集體(村或村民小組)所有,農戶獲得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兩權分離”是包産到戶制乃至整個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根本特征。

  5. 曆史地位與意義 包産到戶制主要在中國農村改革初期(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廣泛推行,是突破“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克服平均主義“大鍋飯”弊端的關鍵性改革措施。它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産力,促進了農業生産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提高,為中國經濟改革的序幕拉開了重要篇章。後來,包産到戶在實踐中進一步發展,演變為更穩定、更強調農戶自主權的“包幹到戶”(即“大包幹”,典型形式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最終統一規範為“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包産到戶制是中國農村經濟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核心是将土地等生産資料承包給農戶自主經營,具體解釋如下:

1.基本定義

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将耕地、農作物及部分養殖業任務分配到農戶家庭,由農戶獨立負責生産、管理并承擔盈虧責任。集體與農戶籤訂承包合同,農戶需完成規定的産量指标,超産部分歸己,減産則需賠償。

2.曆史背景

該制度起源于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戶農民率先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成為全國農村改革的模闆。1980年代,這一政策被正式推廣,成為中國農村經濟體制轉型的關鍵舉措。

3.核心特點

4.政策影響

5.與家庭聯産承包制的關系

“包産到戶制”與“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均強調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體現“責、權、利結合”的原則。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政策文件,可參考來源網頁(如、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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